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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东峰律师为李某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一案辩护,李某某获从轻处罚

tzydf 2019-9-10 16:25:05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案情简介】

2017年4月间,王某某通过微信向李某某(河北人)提出购买枪支的需求,李某某通过微信将王某某要购买枪支的信息介绍给赵某某,赵某某与卖枪上家某某某联系好后,某某先后两次将2支手枪和子弹若干通过快递发给王某某。王某某将款通过微信转帐给李某某,李某某扣除差价(介绍费)后将款转给赵某某。李某某从中赚取介绍费共计2200元。2019年3月22日,王某某将所购的两支手枪和剩余的23颗子弹上交公安机关。经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2支枪和子弹均属于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和非军用子弹。
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委托应东峰律师为其一审辩护人,应东峰律师为李某某作轻罪辩护,法院经公开开庭(远程)当庭作出判决,以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李某某表示服判,对律师的辩护表示感激。
【律师辩护要点】
一、被告人李某某在本案中属非法买卖枪支的介绍人。不能以与王勇平谈过价格和通过上诉人转过款项为由否定上诉人起居中介绍人的作用,商谈价格和经手转款,按社会常理是居中介绍人的业务范围。李某某仅在微信上见过二支手枪的外形照片,从未见过二支枪的实物。
二、被告人李某某在本案中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的非法买卖枪支的共犯,而不是非法买卖枪支犯罪的正犯。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介绍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以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共犯论处”。
三、被告人李某某没有介绍过非法买卖子弹。本案上下线间非法买卖子弹之事与李某某无关。
四、是王某某主动向李某某提出买枪需求,而非李某某主动介绍。
五、李某某不明知二支枪是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李某某仅在微信上见过二支手枪的外形照片,从未见过二支枪的实物。也没有见过和或听人介绍过两支手枪的构造和使用说明。李某某是初中文化的农民,对枪的知识一无所知,就是枪支的专业人员也不可能从枪的外形照片上来确定是什么类型的枪支(木头手枪、塑料手枪、运动发令手枪、非军用手枪、军用手枪),无法确定是以什么为动力的枪支。
六、李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能坦白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
七、李某某没有前科,这次是初犯、偶犯。
建议合议庭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判决摘要】
“被告人李某某非法买卖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
“被告人李某某与上下家均未有就子弹的价格及数量进行协商,故对子弹部分不作量刑情节评价”。
依法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二、对被告人李某某的违法所得22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三、扣押在案的枪支两支、子弹23颗予以没收,依法处置。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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