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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强扭的瓜不甜。这个道理往往被用来告诫人们不要随意去做勉强的事,尤其是处理社会关系方面。可是,这个道理也不是“万能”定律,有些事或人还是需要“勉强”一下,坚持一下的,比如说这位90后姑娘——小朱。
与上司不睦,她“被”辞职
小朱从2017年3月开始就职于浙江某齿轮有限公司,从事采购文员工作,每月基本工资3500元,第一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是2年。2019年3月,第一份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再次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是一年,工资是每月3600元。作为企业的老员工,小朱在自己的岗位上一直兢兢业业,勤勉刻苦,严格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可是随着一位新领导的走马上任,小朱的工作环境开始发生了一些变化。2019年6月,因为在工作上与新领导的意见不同,新领导开始处处针对小朱,最后甚至逼迫她写辞职报告。为此,小朱曾经寻求公司人力部门和管理人员的帮助,可是公司非但不去了解情况,还表示让小朱在调岗(两个岗位的工作性质完全不同)和自动辞职之间选择,但是不会主动开除小朱。被逼无奈,小朱最后写了一份“辞职报告”。
依法维权,她要讨个说法
虽然辞职报告的内容多是被新领导刁难的经历,但新领导还是在离职报告上签字同意了。之后,小朱办理了工作交接手续,可是在《离职工作移交表》和《员工离职申请》上的离职原因,小朱写的都是“辞退”。其中,公司以财务制度为由还拖欠小朱工资3000余元。离开公司后,小朱想不通,虽然说企业用工是你情我愿的事情,但是自己作为企业解聘“软暴力”的受害者,难道没处说理了吗?经人介绍,小朱抱着试一试的心态,来到温岭市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根据小朱提交的材料,中心受理了此案并指派浙江左源律师事务所潘伟娜律师承办此案。得知上述情况后,承办律师随即为小朱办理了相关的手续,整理证据材料,书写仲裁申请书,向温岭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企业方支付劳动报酬、代通知金、经济赔偿金等。自从小朱申请劳动仲裁后,企业方一改以往消极对待的态度,提出愿意调解。考虑到自身的实际情况,小朱也愿意作出适当的退让。最终,双方就此事达成调解协议,由企业方支付给小朱各类赔偿项目共计人民币9300元。
法律援助,是你坚强的后盾
本案是一起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而法律援助成了农民工小朱最坚强的后盾。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即使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也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本案中,由于小朱的“辞职”并非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哪怕劳动合同已经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也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即代通知金),因此用人单位还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所以,小朱提出要求企业方支付赔偿金也是有法可依的。
作为当事人,小朱只是觉得自己被“辞职”很冤枉,想要讨个说法,但是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通过法律援助律师的帮助,才得以从专业的角度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温岭市法律援助中心、浙江左源律师事务所 潘伟娜
来源:台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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