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的春节,由于疫情的影响,大部分地区都采取了交通管制,很多人被困在家里难以出行,这个春节也成为了大家渡过的最长的一个春节假期。随着疫情的逐渐控制,路桥最近一段时间都没有出现新增确诊病例,各地交通也开始恢复通行。需要咨询法律问题的群众只要佩戴口罩,出示健康码,经体温测量正常后就可以到路桥区法律援助中心咨询法律问题。作为法援律师,我也碰到了好几批群众前来咨询。
虽然疫情有所控制,但是不应当放松警惕,群众可以优先选择电话咨询。陈女士就是拨打了路桥区法律援助中心的电话进行了法律咨询。
(网络配图) 案情简介:
陈女士与其丈夫是离婚后复婚的,由于其丈夫经常有家暴行为,陈女士第一次选择了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口头协商将双方共有的房产给儿子所有,没想到离婚协议书上记载的内容却是自己自愿放弃自己所有的部分,将该房产给男方及儿子共同所有。陈女士当时也没注意这项内容就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字,并办理了离婚手续。虽然陈女士与其丈夫复婚,但双方婚后感情并没有变好,房产也没有将她的名字加上,现在陈女士想要再次离婚,便打电话过来询问该房屋产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解答: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从陈女士陈述的内容可以看出,这套房产在其双方第一次结婚时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陈女士在第一次协议离婚时自愿放弃了个人所有的部分,之后该房产属于陈女士丈夫及其儿子共同所有并办理了相应的产权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陈女士应当履行离婚协议书上约定的内容。后来,陈女士选择与前夫复婚,在复婚前该房产已经在陈女士前夫名下,系陈女士前夫的婚前财产。双方复婚后并没有新购入房产,也没有约定将该房产继续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将陈女士的名字加到房产证上,因此,该房产并不属于双方复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
我也将其中的法律关系一一跟陈女士进行了解释。在此律师也要提醒大家,所有需要自己签字确认的文书,都必须要仔细审核,保证自己已经充分了解了文书上所记载的内容,以及该内容表示是否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除特别规定外,每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都必须对自己签字确认的内容承担法律责任,所以大家一定要仔细审阅。
疫情期间,希望大家做好防护措施,提高警惕,保护好自己的人身安全。如果确需要法律帮助的,大家可以选择适合自己的方式向我们咨询。
路桥区法律援助中心 浙江腾升律师事务所 吴梦娅
来源:台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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