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律师,我家是温岭的,你也知道过年期间疫情很严重。2月7日开始,因为没有办法出门,我就一直没有上班。2月21日的时候,经理电话和我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我想了一下,目前公司确实经营困难,就同意了。现在公司只愿意付到2月6日的工资,我认为应该付到2月21日,是公司有道理还是我有道理?跟公司协商了一个月,还是没有个结果,只能来找你们了!”虽然钱不多,但章先生觉得这个是自己应得的钱款。
法律援助律师告诉章先生,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因此,公司应当支付章先生2月7日到2月21日期间的工资。另外,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的,章先生可以要求公司按照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例二
“律师,我们公司是个连锁的餐饮企业,我在的门店已经恢复营业了。因为堂食还是有蛮多限制的,所以只有一小部分人员复工了。我现在没有复工,公司一个月只发1500元的生活费合法吗?”李先生上有老、下有小,并不满足于拿1500元的生活费,希望能够拿到全额的工资。
法律援助律师告诉李先生,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关系。 因此,李先生2月3日到3月2日期间的工资,公司需要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3月3日开始,因为公司尚未安排李先生工作,李先生想要拿全额的工资没有法律依据。椒江的最低工资标准是1800元/月,目前公司按照1500元/月的标准发放生活费,高于法律规定的最低标准1440元/月(1800*0.8),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近期,椒江区法律援助中心和疫情有关的劳动争议咨询增多,上述案子只是众多咨询中的两个。律师在解答来访人员法律层面疑惑的基础上,也积极引导来访人自行和解以及通过基层调解组织来解决纠纷,尽量将劳动关系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
几天后,案例一的章某又一次来到法律援助中心,告诉律师经过沟通,其与公司之间的劳资纷争已经自行和解,不需要仲裁了。
椒江区法律援助中心 张秀红、盛莉莉
来源:台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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