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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法援故事第545辑——代办营业执照惹出来的祸事,这种“名誉老板”当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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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配图)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当今市场主体的表现形式越来越多样化,人们对经营权的认知逐渐由过去的“名义代表+实际控制”向单纯的“实际控制”转变,越来越多的企业家倾向于成为幕后人员,而他们的亲朋好友或者管理人员则成为了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当起了“名誉老板”。可是,这种“名誉老板”可没有那么好当。
  姐弟阋墙,祸起一张营业执照
  这一天,温岭市法律援助中心迎来了一位特殊的“老板娘”——吴女士,当时值班的是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的张琼瑶律师。经过询问,值班律师得知吴女士是一个85后,有一个比自己小几岁的弟弟长期在外地做生意。作为姐姐,吴女士一直以来都很照顾自己的弟弟。近几年,弟弟一直在甘肃居住,因为生意比较忙,他让吴女士带着丈夫一起去帮忙。2018年,弟弟突然找到吴女士,表示因为开超市有需要,希望她能够帮自己去办一张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就让吴女士来担任。起初,吴女士还是非常犹豫,觉得自己并不是老板,却要去当这个“名誉老板”,有所不妥。但是,禁不住弟弟的请求,也是出于对他的信任,吴女士觉得就是一张营业执照,应该不会有什么大问题,就亲自来到当地的工商管理部门办理了登记手续。营业执照办下来之后,吴女士因为家中有事,就和丈夫回了老家,期间对超市的经营状况一无所知。没想到就是这张营业执照,让姐弟俩30多年的感情毁于一旦,差点还影响到了吴女士和丈夫的感情。
  “被”欠债,这个“名誉老板”不好当
  原来,因为经营不善超市面临倒闭,随之而来的是各种经济纠纷。经过结算,这家超市还拖欠货款、租金等合计约900万元。当吴女士开始接到各种催债电话的时候,她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人在家中坐,祸从天上来,吴女士无论如何都不明白,自己莫名奇妙怎么就“被”欠债了?根据吴女士的咨询,值班律师针对她遇到的难题,根据法律规定详细解答了吴女士的疑惑,分析了在该案中吴女士需要面临的法律风险,并指导吴女士及早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材料,尽可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减少经济损失。“我只是帮别人办了个营业执照,既没有投资也没有分红,为什么要我承担责任?”这是吴女士和丈夫的疑惑,也是很多发生类似情况的当事人的疑惑。
  关于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的那些事儿
  其实,作为营业执照上载明的户主或法定代表人,根据企业的经营活动,可能会面临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本案中,吴女士登记的营业执照上载明的企业性质是个体工商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六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这就意味着,即使吴女士能够收集证据证明自己不是实际经营者,还是要共同承担责任。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因为案件涉及的企业性质是个体工商户,因此吴女士的丈夫也有可能要承担责任。
  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二)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三)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四)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五)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六)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如本案中的吴女士,如果她的弟弟在经营活动中存在偷税漏税等行为,这甚至可能会给她带来牢狱之灾。
  成为一位“挂名”法定代表人或老板,需要面对很多法律风险。因此,再次提醒广大市民,既要警惕陌生人给的“馅饼”,也要懂得适时拒绝亲朋好友提出的“不情之请”,某些“情面”不要也罢。
  温岭市法律援助中心、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 张琼瑶
  来源:台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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