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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法援故事第548辑——青春之痛:用自由试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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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配图)
  很多成年人不管年纪多大,还以各式各样的理由,欢庆着六一儿童节。而有些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尤其是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迫不及待想长大,模仿成年人错误的行为,抽烟喝酒打架。一旦铸成错误,不只给孩子,还会给整个家庭带来无尽的伤害。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中旬,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徐萍律师接受台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担任被告人卓某某犯强奸罪一案再审阶段的辩护人。事情发生在两个00后身上,被告人卓某某2002年出生,被害人田某某2005年出生
  田某某是单亲家庭的孩子,父母在她读幼儿园时离异,她跟随父亲一起生活。母亲在她刚读初中的时候组建了新的家庭,之后对她的关心变少了。田某某在一次朋友聚会上认识了卓某某,她对卓某某很有好感,多次接触后,双方很快就确立了恋爱关系。田某某曾和父母坦言自己谈恋爱了,却遭到他们坚决的反对。对此,田某某充耳不闻,继续追求自己的爱情。田某某一开始偶尔不回家,和父亲撒谎,说住在女同学家,实际上去了卓某某家。寒假期间,田某某频繁地在外夜宿。这引起了父亲的怀疑和不安。一天,父亲跟踪田某某,发现女儿和一个男孩一起进入一幢民房。田某某父亲立即拨打了110报警。警察在卓某某家中的一个房间内找到了卓某某和田某某。
  卓某某被传唤到派出后如实供述了,他和田某某多次发生了性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卓某某明知田某某未满十四周岁,仍与其发生性关系,已构成犯罪。一审法院判决卓某某犯强奸罪,判处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卓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台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刑事判决存在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建议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予以纠正。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再审。
  目前,本案已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开庭审理,庭上徐萍律师提出卓某某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和被害人是男女朋友关系,双方自愿发生性行为,卓某某刚满十八周岁才一个多月,大部分性行为发生时未满十八周岁的辩护观点。被告人卓某某在等待最终的裁判。
  律师说法
  青春期的孩子,往往会有恋爱的烦恼。由于性教育的匮乏,很多孩子根本不知道他们自己身上究竟发生了什么,就如本案中的卓某某和田某某。一些父母对男孩的性教育始终抱有侥幸心理,认为即使发生什么意外,男孩也不吃亏;一些父母一味地粗暴阻拦,闭口不谈有关性的话题。本案的卓某某因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失去了自由,代价过高。作为父母,应当对孩子进行必要的性教育。这既保护好孩子,也不让孩子去伤害别人。
  台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 徐萍
  来源:台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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