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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法援故事第565辑——从“乘风破浪的阿姨”到“寻衅滋事的被告人”

  在我们日常生活工作过程中,会发生不少的矛盾与纠纷,这些矛盾和纠纷有些依赖于政府机关的处理,有些则要通过法院诉讼解决。但无论哪种途径都要依法进行,以不法手段谋取利益的,必然会面临法律惩罚,程序正义既是对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要求,也是对当事人的要求。台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就接收了一个违法表达诉求的案件。
  交通事故致损失,各项赔偿难落实。
  信访解决又闹事,终面临牢狱之灾。
  事情要从十几年前说起,那年,李某的丈夫因为一次交通事故不幸丧生。虽然法院也对案子作出了判决,但因为各种原因,交通事故的赔偿一直没有到位,于是李某走上漫漫维权路。起初,李某的维权方式是合法的,也是比较理性和克制的,各级机关和部门也对李某的诉求作出了答复或回复,并告知了李某维权的途径等事宜,但最后赔偿能否到位还是依赖于责任方的情况。可能是因为长久得不到解决,李某的心理包括情绪渐渐地出现了一些变化。李某开始不断到政府机关工作场所采取滋扰、辱骂他人等方式,表达诉求和情绪。其实对于交通事故案件的处理一直没有结束,当地政府机关十分重视李某的事情,经过多次的分析研判、协调处理,终于帮助李某落实了交通事故的赔偿。应该说,赔偿事宜处理完毕了,李某也可以安心回家了,但现实情况却是李某继续不断的上访、信访——要求处理负责她案件的工作人员。除此之外,李某还不断打电话给工作人员的家属或到其家里去,打扰他人的生活。各级、各部门都对李某反映的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结论为处理李某案件的工作人员不存在违法违纪的情况,希望李某不要再滋扰生事。但李某对劝告置之不理,最后被追究了刑事责任。一审判决后,李某不服,提出了上诉。而我接收指派办理了这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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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配图)
  上访、信访表达诉求也会涉嫌犯罪吗?——合法表达会被重视,违法行事难逃责任
  我国法律对于群众反映问题等事项作了详细、明确的规定,其中依法信访,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自然不构成犯罪,但以激烈方式表达意见,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严重影响他人工作、生活的,则可能会构成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一)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二)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六)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本案中,李某到政府机关办公场所,滋扰、辱骂他人的,显然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而多次到他人家中,则会严重影响他人的生活,以上行为都违反了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犯罪。
  【律师提醒】
  信访是表达诉求的重要方式,但在信访过程中也应当严格遵守相关的规定,不但是刑法等法律规定,还有国务院颁发的《信访条例》等行政法规的规定。即使是合法权益,也不能通过不法的手段获得。
  台州法律援助中心 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 陈俊伟
  来源:台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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