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源于网络)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这句道路安全警示标语随着电影的热播,成为了大家耳熟能详的语句。然而不单是车辆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要注意安全,行人、道路有关单位或个人也会成为责任方或受害方。李某就因为这样的纠纷到了台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
黑夜阴影,坑洞伤人
2020年5月份某一天的晚上9点多,李某下班骑着自己的电瓶车回家。经过某个路段时,由于晚上光线比较昏暗,李某没有注意到路上的坑洞,因此跌倒,腿部摔伤。幸亏当时有行人经过,及时帮助李某联系了家人并报警、叫了120。后来,李某住院十几天,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等产生了几万元的损失。经过李某多方调查,发现这个坑洞是路边的工厂施工造成的。李某因此多次找厂方协商,但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李某又找到路政部门,认为路政部门没有在危险路段设置警示标志,对于李某的受伤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也未能得到解决。
侵权责任,法律适用
李某的损失能否得到赔偿呢?应当由谁承担赔偿责任呢?路政部门是否有责任呢?
接受指派后,我立即向李某了解了案件的有关情况,并向李某说明了法律规定和案情分析。李某是在行车过程中因道路坑洞而摔倒的,坑洞是路边的厂方施工造成的,那么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在公共道路挖坑,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厂方施工造成路面坑洞,既没有修补路面,也没有设置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后致使李某受伤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至于路政部门,因为不是施工人,路面也不属于地下设施,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如果李某对事故的发生有过错的,如也需要承担部分责任。
【律师提醒】新法旧法,各有不同
李某的案件因发生在2020年,所以适用的还是侵权责任法,那么2021年民法典施行后,有没有变化呢?当然是有的。民法典同样对地面施工致害责任作出了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侵权责任法规定施工人承担的是过错责任,民法典规定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减轻了受害人的举证责任,更有利于受害人的维权。
台州市法律援助中心 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 陈俊伟
来源:台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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