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椒江3家餐饮企业无证经营,各罚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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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冷链系统不仅仅提高冷链物防防控工作效率,同时也是发现违法经营行为的利器。日前,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浙冷链批发商登记的冷链货源下家,整理比对下游餐饮企业清单及时梳理疑似无证餐饮企业,通过办证系统核查锁定无证经营餐饮企业。“顺藤摸瓜”固定违法经营额等关键证据精准查处3家无证经营的餐饮企业。现予以公布。
案件一
  2020年12月31日:在物防进口冷链食品专项检查中,发现台州市讨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椒江碧海明珠分公司无证经营餐饮,于当日立案查处。经查,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为1617元,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餐饮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拟对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1617元;二、处罚款50000元。
案件二
  2021年1月11日:在物防进口冷链食品专项检查中,发现台州市椒江某火锅店无证经营餐饮,其购进的8袋进口冷冻巴沙鱼片未索证索票,未录入浙冷链系统,于当日立案查处。经查,当事人的经营额2777元。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餐饮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拟对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2777元;二、处罚款50000元。
案件三
  2021年1月18日:在物防进口冷链食品专项检查中,发现台州市椒江某牛餐饮店无证经营餐饮,于当日立案查处。经查,当事人的经营额为1298元,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餐饮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拟对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1298元;二、处罚款50000元。
  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进口冷链食品时,要从正规渠道购买,注意查看商品是否粘贴浙冷链码,并通过扫描二维码查看是否持有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证明和消毒证明。同时,也鼓励消费者对销售来源不明的进口冷链食品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来源:椒江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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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神点评(1)

拼搏奋发 2021-1-30 17:57:56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Android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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