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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法援故事第597辑——拆弹专家现实版:危险的爆炸物

  春节刚过,烟花、爆竹的爆炸声还伴随着的喜庆回荡在我们的耳边,烟花、爆竹也确实是我们国人节日必不可少的物品。按照法律规定,烟花、爆竹,包括制作用的火药都属于危险物品,实行的是特许经营制度,只有经过批准才能经营、使用、贩卖等。然而,有一些不法分子却不顾危险,私自制造、运输、贩卖危险爆炸物,不但将自己,也将公众安全置于危险之中。台州市法律援助中心今日就接收了一个有关爆炸物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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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地经营起歹心,非法制造黑火药
  陈某原本从事工地承包的生意。在工地承包施工的过程中,由于施工需要,他经常要用炸药爆破石头。于是,陈某出于节省成本等原因,决定自己购买原料,制造黑火药用于爆破。陈某随即向他人购买了硫磺、木炭等原材料,又找来岳某、陈某2等人帮其制造黑火药。一个未经审批,非法制造、运输、储存爆炸物的团伙就此形成。之后,陈某便多次购买原材料,制造黑火药,用于工地爆破,经查陈某制造的黑火药多达数万公斤。
  性质认定有法可依,涉嫌犯罪违法必究
  案发后,因陈某2没有聘请律师,办案机关通知台州市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提供法律援助。那么陈某等人制造的物品,是否属于黑火药,是否属于爆炸物呢?对于这个问题,有关司法机关作出过明确的解释:一是凡是以木炭粉、硝酸盐、硫磺等物质混合的,在明火作用下能够极快速地燃烧,在有一定数量和封闭条件下能引起爆炸的火药,均认定为黑火药;二是凡是在外界能量作用下,能发生剧烈化学反应,瞬间释放气体产物和高温,对周围介质造成破坏的物质,及由此物质组成的装置,都属于爆炸物。由此可见,陈某等人制造的物品确实属于黑火药和爆炸物,其未经审批,非法制造、运输、储存的行为,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提醒】
  其实不单单是黑火药,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同样可能构成犯罪,节假日期间,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确实有利可图,但也要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切莫贪图一时之利,给自己带来牢狱之灾。而且,烟花爆竹,包括烟火药,都具有一定的危险性,缺少专业人士负责管理,不但会将自己置于危险之中,也可能给公众带来危险。
  (台州市法律援助中心 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 陈俊伟)
  来源:台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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