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 QQ空间
  • 回复
  • 收藏

我的法援故事第626辑——珍爱自己,合理使用网络,远离淫秽物品

e61190ef76c6a7efd4fbfb6df1faaf51f2de669f.jpg
(网络配图)
  网络的高速发展,确实拉近了人与人之间的距离,“摇一摇”可能就让互不认识的二人成为了“好友”。就连年近花甲的老爷子都戴上了老花眼镜,虚心地向孙子学习如何使用手机上网、怎样使用微信。然而,在人们利用网络便利了生活、学习与工作的同时,却有人利用网络干起了犯罪的勾当。
  案例一:陈某,女,未成年人,父母离异,初中毕业之后待业在家,曾做过微商,有一定的微信好友。2019年2月间的一天,向其微信好友有偿出售淫秽视频200余部。检察机关鉴于陈某系未成年人犯罪,归案后如实供述、坦白交代,而其母亲又愿意承担相应的监护和帮教义务,故在对陈某经过六个月的考验后,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案例二:戴某,男,1999年间出生,待业在家。2019年至2020年间通过微信向他人有偿出售淫秽视频为200余部。法院经审理认为戴某以牟利为目的,利用移动通讯终端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遂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
  案例三:齐某,男,1959年间出生,职业木工。因工作需要,换了智能手机,然而却不知这却是危机的开始。2017年至2019年间,齐某通过手机微信向他人发送淫秽视频130余部。法院经审理认为齐某传播淫秽影片,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传播滛物品罪,遂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 移动通讯终端 声讯台制作 复制 出版 贩卖 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
  第二条:实施第一条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第三条: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转移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一)数量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二倍以上的;
  律师寄语:
  如今我们的生活、学习与工作,处处离不开网络。但,该如何合理使用网络,则是我们不得不面对的问题。虽然有网警在时时监测,但有时却是防不胜防,它换了一个马甲就出现在我们的视线里,这就需要我们这些网络的使用者,必须遵纪守法,谨守法律与道德的底线,不去碰触一些不应碰触的东西,比如淫秽视频或者图片。更不能因为自己的好奇或者为了所谓的赚钱,去传播或者贩卖淫秽视频或者图片。不然,等待你的将会是法律的惩处。
  黄岩区法律援助中心 浙江中英律师事务所 陶丽君
  来源:台州司法
00000.jpg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说点什么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