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台县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救助补助标准的补充规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台县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天政办发〔2016〕88号)文件,结合审计部门对我县2017年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工作的审计意见,特对补助标准作进一步的细化。
一、属拆除重建、原址扩建和异地新建的按新建建筑面积分三档进行补助。
1、建筑面积少于或等于30平方米的,按最低额1.5万元补助。
2、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70平方米的,按最高额3万元补助。
3、建筑面积在30—70平方米的,按介于上述标准进行补助。
二、属维修加固的,按修缮结构和数量分三档进行补助。
1、涉及主体结构大修且数量多于3处的,按0.8—1万元补助。
2、个别修理内容特别少的,按实际修缮金额补助。
3、其他涉及局部修缮的,按介于上述标准进行补助。
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局属各建规所在确定救助对象时,充分做好政策宣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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