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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法援故事第690辑——在校大学生与企业可以构成劳动关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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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幕)W同学是某高校的大四学生,因为学的是教育类专业,再加上大四没有课程,于是在今年6月份应聘到台州某培训机构当培训教师,如今工作快5个月了,但是W同学某天不小心受伤,需要在家休息一个月左右。于是该培训机构就微信通知W同学找到接替她的人了,言下之意就是让W同学不用再来上班了。W同学感到很气愤,但又不知道该怎么办,于是来到法律援助中心咨询。
  (第二幕)L女士是台州某培训机构的行政人员,她来法律援助法咨询,原来他们机构前几天收到一个员工的微信,大意是他们机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要求经济赔偿金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培训机构觉得员工无理取闹,于是来法律援助中心咨询。
  无巧不成书,当我看了L女士的微信记录,感觉员工的名字很熟悉,后台查询了一下该员工的名字,果然,发给培训机构消息的就是W同学。
  于是我问L女士:“为什么当时和W同学签订了劳动合同又不让她来上班?”
  L女士说:“因为W同学教课质量不行,刚好受伤要休息,于是就让她不要来上班了。”
  我又问L女士:“你们不担心贸然解除劳动关系会造成机构造成损失吗?”
  L女士说:“我们网上有查询过,大学生不构成劳动关系,就觉得可以随时可以不用让她来上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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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配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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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给W同学和L女士的解答过程中,有几个事实是明确的,W同学每天打卡上下班,某机构每月按时发放工资。那么在校大学生到底能不能和用人单位构成劳动关系?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的,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规定,在校大学生似乎和用人单位不构成劳动关系,L女士所在的培训机构应该也是网上查询到该规定,认为W同学是大学生的身份,没有和机构建立劳动关系,才随意地让其不用来上班。
  但实际上,在校大学生是可以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勤工俭学的情形具有以下特点:1工作内容比较简单,专业性不强,大部分是一些临时性、辅助性的工作,不属于用人单位的主要业务组成部分;2.关于提供劳动的对价结算周期较短,一般每天结算;3.提供劳动的对象即用人单位不固定;4.用人单位不对在校大学生进行管理。而W同学年满18周岁,具备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而且其从事培训老师工作,是培训机构的主要业务组成部分,每天打卡亦接受培训机构管理,因此和培训机构是构成劳动关系的。
  听完我的分析,L女士表示回去要和机构的领导人员普普法,同时打算让机构出面和W同学协商解决方案。
律师说法.png
  在校大学生与用人单位是否建立劳动关系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法院的裁判基础通常建立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劳动关系认定标准的基础之上,即需要审查三方面的内容第一,在校大学生是否达到法定就业年龄,第二,用人单位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是否适用于在校大学生,在校大学生是否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实习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第三,在校大学生从事的活动是否属于用人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因此,并不是只要是在校大学生和用人单位之间就不能建立劳动关系,如果符合上述三方面的情形,也会被认定为用人单位与在校大学生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台州市法律援助中心 浙江鑫湖律师事务所 郑家祯
  来源:台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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