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配图) 退休再就业,受伤后遭公司辞退
今天是我在法律援助窗口的值班的一天。今天值班的时候,大部分的咨询人员都是得到满意的答复回去的。唯一一个对答复意见不满意的就是章阿姨了。章阿姨来的时候她比较激动,反反复复跟我们讲老板做得很过分,没有提前通知她,就让她走人。我们安抚章阿姨的情绪后,向她了解有关情况。原来章阿姨已经53岁了,退休后闲不住又到企业上班了,前几天在厂里搬箱子的时候不小心被箱子砸到了脚,在家里休息了几天,回到厂里上班后,老板就说让章阿姨离开, 不要章阿姨接着干活了。章阿姨觉得自己很无辜,自己工作的时候受伤,伤好后回来干活还被辞退。她想着之前厂里面被辞退的人跟老板要补偿,老板都给了,那这次把她辞退了,老板也应该给她补偿。结果,老板直接让她走,一分钱也没给她。章阿姨想厂里别的工人被辞退,都有钱,怎么到她这里就没钱了,老板这么做太不公平了。而且她到厂里上班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那么老板也应该支付双倍工资。
能否主张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金?
在跟章阿姨了解完情况后,我们跟章阿姨解释,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金都是《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者享有的权利,她现在不是劳动者,不能主张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金。法律定义“劳动者”具体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始于劳动者最低用工年龄(除特种工作外为16周岁),终于法定退休年龄。我国目前女性的法定退休年龄是50周岁,而章阿姨目前已经53岁,已经在领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超过我国确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已经不符合劳动者的主体资格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规定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劳务关系处理。因此章阿姨和老板形成的劳务关系,不能依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要求老板支付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劳务关系是属于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双方不再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支配与被支配的地位。老板可以和章阿姨解除劳务关系,反之章阿姨也可以提出,只是双方依据的不是《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于这一个答复,章阿姨始终不能理解,同样是为老板工作,为什么她是劳务关系,而同事却是劳动关系,两者差了那么多,不公平。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区别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虽然就一字之差,但两者还是有本质区别的。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关系相对稳定、长久,反应的是劳动者、劳动对象、生产资料的结合,并且这种结合是一种稳定的紧密的结合,具有组织性、经营性及社会性的特点,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具有强烈的人身依附性。而劳务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关系相对松散、短暂,地位平等不具有隶属性。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结合,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具有隶属性,地位不平等,劳动者必须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如果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可能会受到各种处分,这就是为什么法律着重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因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地位不平等,劳动者隶属于用人单位,相对于用人单位劳动者是弱势的,因此立法上必须倾斜于劳动者,这样才能保证两者的平衡。而劳务关系中双方是平等的,不存在隶属性,即使劳务的使用者对劳务的提供者具有一定的管理职能,但是这种管理是有限的,是平等基础上的而非隶属关系上的“管理”。
黄岩区法律援助中心 浙江星固律师事务所 李彬嘉
来源:台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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