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源于网路) 这两年汽车自燃的新闻屡见不鲜,作为消费者的我们如果碰到自己的爱车自燃了又该怎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车辆无故自燃,保险公司拒赔
2021年3月,黄先生所有的小型轿车停靠在山边路上的时候发生自燃,大火烧毁轿车发动机舱、汽车内饰等物品,过火面积约5平方米,万幸的是无人员伤亡。火灾发生后当地的消防救援大队出具了《火灾情况说明》,认定:起火部位为轿车发动机舱,起火原因为发动机舱内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事故发生后,黄先生联系其车辆的保险公司定损,希望保险公司赔偿此次火灾导致的车辆损失,但是没想到,保险公司以其未购买自燃险为由拒赔。无奈,黄先生来到黄岩区法律援助中心咨询相关事宜,作为值班律师的我接待了黄先生。
保险公司以未投保自燃险为由拒赔,是否有法律依据?
根据黄先生提供的保险合同及阐述,我对本案有了一定的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而根据黄先生出示的保险条款中可以看到火灾在保险理赔范围内,因此,我建议黄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
一般来说,车主会为自有的车辆购买车损险,但汽车自燃事故并不属于车损险责任范围,而保险公司将“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自燃、不明原因火灾”区别于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中火灾的释义,而根据新华字典中火灾的定义来看,火灾系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保险公司仍应当赔偿黄某此次事故的车辆损失。
黄岩区法律援助中心 浙江维人律师事务所 董梦洁
来源:台州司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