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配图) 走私油涉嫌大量偷税漏税,造成国家关税、增值税及消费税等大量税收流失。同时,走私成品油以其低成本等优势,使劣质油品混入市场,导致市场成品油价格出现严重扭曲,给国家经济带来巨大损失。我国刑法对走私油的行为定性为走私普通货物罪。既然有卖方那肯定有买方,那么买方购买走私成品油的行为如何定性?近日,台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就碰到了这样的案件。
购买走私柴油用于自用,检察提起公诉
2021年12月,台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18年至2019年,徐某等人驾驶船舶多次从公海走私柴油入境销售。2019年3月,梁某向徐某购买走私柴油3次,支付油款53万元,经海关关税部门计核,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23万元。检察院认为梁某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柴油,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购买走私柴油自用构成犯罪的条件
受台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本案由我担任梁某的辩护人。通过阅卷及会见梁某,分析本案梁某有以下情形:一、主观上明知。梁某主观上明知是走私柴油而多次向走私人徐某购买。如果梁某不知道或不可能知道所购买的柴油是走私进口的,则不构成走私罪。二、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个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本案梁某偷逃税款23万元,属于数额较大。
购买走私柴油自用也犯法
梁某既未参与走私活动,也没有将走私柴油转售以牟利,只是购买自用也触犯了法律,可能很多人都无法理解。其实我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已经明确规定: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本案梁某就属于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情形。
罪轻辩护,认罪认罚从宽处理
鉴于梁某系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作为辩护律师,本人提出梁某有自首情节,且其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提出对梁某适用缓刑的意见。在罚金的金额上,辩护人认为梁某属于购买者,应该区别于销售方,罚金金额应酌情减少,法院最终采纳辩护人的意见。
切莫贪小便宜惹大事
梁某因法律意识淡薄,贪图走私柴油便宜而触犯法律。律师在此提醒各位,走私非小事,切莫贪小而失大。
台州市法律援助中心 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 蔡婉瑛
来源:台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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