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配图)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那么,在父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成年子女是否可以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呢?就让今天的这个法援故事来告诉你。
孩子天生缺陷,母亲的爱却开始缺位
程某某系程某甲和刘某某的婚生儿子,出生后患有严重的癫痫疾病。孩子三岁的一天,母亲刘某某将其交给孩子的祖父后便离家出走,此后一直拒绝回家。期间,经双方协商一致,由程某甲和刘某某轮流抚养孩子。在这段时间内,刘某某曾多次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程某甲离婚,婚生儿子程某某由程某甲抚养,抚养费依法判定。但是,其请求均未得到人民法院支持。2018年开始,程某某就一直由程某甲抚养。因程某某患有癫痫等疾病,父亲程某甲多次带程某某到医院治疗,为此支出了高额的医疗费及交通费。2021年,程某某被认定为精神一级残疾。
法援助力,抚养孩子是父母不可逃避的责任
因无力承担高额的抚养费用,程某甲决定作为程某某的监护人,代替程某某向温岭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经审批,中心指派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赵晖律师承办此案。
承办律师接受该案指派后,马上和受援人一方取得联系,及时约谈程某甲,认真了解案件情况,仔细听取程某甲的意见。经过分析,承办律师认为本案的问题如下:首先,目前程某甲与刘某某还是夫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抚养未成年子女,另一方不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子女是否可以请求另一方给付抚养费?其次,程某某除了要求刘某某给付每月的抚养费外,还要求刘某某另外给付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这些请求是否能够得到法院支持?本案存在较大风险。
经过充分准备,承办律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为程某某撰写起诉状,调取该案相关证据,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某承担抚养费、医药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在庭审过程中,对方提出诸多抗辩,称其与程某甲还是夫妻关系,两人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都可以用来抚养子女,因此法律不应干涉,本案不应受理。对此,承办律师一一进行据理力争。
最终,法院支持了程某某关于要求母亲刘某某承担抚养义务并支付抚养费、医药费、护理费、交通费的主张,判决刘某某支付给程某某抚养费共计12万余元。
律师释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第四十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但是与一般抚养纠纷案件不同,本案受援人的父母并没有离婚,只是处于分居状态。关于婚内子女抚养的问题,由于婚姻双方未办理离婚手续,实际承担抚养义务的一方所支出的费用,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无法完全认定另一方未尽到抚养义务,这就是处理此类问题的难题所在,而刘某某也正是据此进行抗辩。然而,受援人的父母实际已处于分居状态,夫妻各自控制和支配自己使用的那部分财产,其财产状态与夫妻共同生活时的财产状态是存在明显差异的。承办律师紧紧抓住这一点,再结合受援人的实际生活、医疗等实际需要,不仅要求刘某某一起承担程某甲已支付的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还要求其负担受援人为衣、食宿、教育等其他抚养费用,上述主张也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可见,在父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成年子女也是可以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的,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
温岭市法律援助中心 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 赵 晖
来源:台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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