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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法援故事第732辑——伪造车祸事故现场 处心积虑终将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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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配图)
  保险是指投保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条款,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在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内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保险设立的初衷在于发生意外之时能够最大限度挽回受害人损失,但是有人却利用保险理赔漏洞打起了骗保的歪主意,为此付出了极大的代价......
  误交损友,初尝甜头
  在2016年至2020年期间,生意失败,沉迷赌博的王某认识了徐某,徐某在路桥区某街道经营着汽车修理厂。在酒桌上,徐某跟王某说自己有经营汽车修理厂的便利条件,对保险公司处理保险事故流程以及存在的漏洞非常熟悉,具备这么多优势,想要和王某一起搭伙赚钱。王某在徐某的劝说之下,在2016年11月份同徐某一起在路桥区某街道通过故意碰撞制造了交通事故,事后通过徐某的运作,最后获得将近5000元的保险理赔款,这让王某尝到了甜头,更多罪恶的想法也在王某心头不断滋生。
  精心骗保,难逃法网
  当王某知道骗保的钱来的这么容易之后,便被高额的回报蒙蔽了双眼,直到案发前,徐某伙同王某等人在椒江、温岭、路桥、黄岩等多地通过故意碰撞伪造了18起交通事故现场来骗取保险理赔款项,多家保险公司遭受了损失,徐某非法获利高达15万元,王某非法获利高达8万元,最终王某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1年5月25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并于2021年6月30日被依法逮捕。
  律师办案
  接受路桥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我担任本案王某法院审判阶段的辩护人。在会见时,我耐心解答王某的疑问,并且认真核对每一起骗保事故所涉及的理赔金额和保险公司是否出款,同时让王某如实供述,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弥补保险公司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王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但也必须为破坏保险制度,付出惨痛的代价。最终,王某因犯保险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王某等人通过精心策划伪造了车祸事故现场,意图骗取高额的保险理赔款终落空并受到了法律的严厉制裁。王某等人在追逐违法利益的同时,更是忽视了存在危害扩大的可能性,特别是在公路上容易引发其他交通事故,对公共生命财产安全都存在极大的隐患,一定要引以为戒!
  法条链接:
  第一百九十八条 【保险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路桥区法律援助中心
浙江星册律师事务所 骆森斌
来源:台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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