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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法援故事第734辑——劳动试用期,试试就试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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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配图)
  试用期这个词极具迷惑性。直觉告诉你,试用期就是给企业和员工磨合的,互相满意就长期合作,互不对眼就一拍两散。可惜直觉只对了上半句,至于下半句,职工是真可以试试就试试,但对企业来说就得掂量掂量了。
  近日,企业老板陈某拿着一份劳动仲裁裁定书来到路桥区法律援助中心咨询。这是一份违法解除赔偿的裁定书。原来,陈某的企业有个职工小王,在办公室从事文员工作,劳动合同约定了6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满,企业认为职工小王的工作不仔细,工作经常出错,继而解除劳动合同。仲裁过程中,职工小王认为他是与其中一位领导有矛盾,因人际关系原因受到企业排挤被解雇的,而企业未能向劳动仲裁院出具小王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材料。本案虽然涉及的赔偿金额不大,但让陈某不解的是,试用期怎么就不是拿来试用的,试用后不合适,为什么还要赔偿。
  我耐心地向陈某进行解答:试用期对于企业来说,非但没有任意解除权,实际上试用期的解雇手续比非试用期更加严格。《劳动合同法》第21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可见,法律针对试用期解雇的条件比照非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进行了进一步的限缩,当然同时赋予了企业在试用期考核员工的权利。根据裁定书认定的事实,企业未对职工小王在试用期内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就认定职工小王无法胜任工作进而解雇,显然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范畴。
  律师提示
  《劳动合同法》实施了多年,不少企业及职工依旧对试用期的规定不甚了解。不少企业和职工同时对试用期有共同的误解,职工误认为企业在试用期对自己有任意解雇的权力,而不少企业也认为自己具备上述权力,造成企业在试用期内对职工的任意解雇,而被解雇的多数职工根本不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同时,有些企业利用试用期大做文章,违反法律也不自知。
  《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没有直接下定义,一般认为,试用期是指在劳动合同履行时,企业对职工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同时职工对企业是否符合自己要求进行考核的一个期限,根据合同性质,最长不超过6个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20条、21条对试用期的相关规定,试用期显然属于劳动合同履行期的一部分,职工的权利义务和非试用期间是一致的。当然,企业在试用期内可以比照按正常工资的80%发放工资,同时也可以根据企业规章制度对职工在试用期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正确理解试用期的含义对履行劳动合同的双方均有积极意义。
  路桥区法律援助中心 浙江骏安律师事务所 陆维臣
  来源:台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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