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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法援故事第765辑——买了“凶宅”,我还能反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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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网络,图文无关)
  近日,我在法律援助中心值班时接待了一位李先生,据他咨询,三四个月前他买了一套二手房,购房款一百多万元已经全部付清,房屋也办理了过户手续。但是当他准备进场装修时,小区邻居却劝他房子不要自己住,最好是租出去,他想进一步询问原因,对方却闪烁其词。心生疑窦的他向小区内的熟人打听,这才了解到这房子是“凶宅”。原来上一任业主在装修时曾发生过装修工人意外死亡的情况,死亡原因不详,但是死亡地点确实是在该房屋内,而且当时有民警到场处理,所以在小区居住久的业主多多少少都听说过。听到缘由后,李先生非常气愤,他表示在购房时曾明确询问过中介和出卖方,这个房子有没有什么“忌讳”的地方,对方均表示没有,他才决定购买。事后他通过中介再次联系卖方,但是卖方说,这个事情已经过去二十年,具体内情他们也不清楚,所有善后事宜都是当时装修的包工头自己处理的,他们也居住了二十来年,全家一直顺顺当当的,他们认为这个不属于“凶宅”,也没有必要在交易时主动告知。
  那么,李先生还能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退还购房款吗?
  我们认为,按照公序良俗以及交易习惯,房屋内发生自杀、他杀等非正常死亡事件是足以影响当事人交易的意思表示。按照社会普通民众对于“凶宅”的界定,李先生的房屋应属于一般意义上的“凶宅”,而“凶宅”可能会影响购房人对房屋的买受意愿及房屋的交易价格。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作为出卖方是有义务向买受人披露足以影响房屋交易的房屋信息。如果出卖人未如实披露,有悖诚信原则,其行为可能构成欺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因此,如果出卖方存在欺诈行为致使李先生作出错误的交易意思表示,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李先生可以通过法院诉讼主张撤销该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因此,出卖方的行为构成欺诈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房屋买卖合同撤销后,购买人可以要求出卖方协助将房屋的产权恢复登记至出卖方名下,并由出卖方承担产权登记所产生的费用,返还购房款及赔偿税费损失等。如果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中介人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社会经济交往过程中,诚实守信才是立身之本。
  黄岩区法律援助中心 浙江永宁江律师事务所 杨巧媚
来源:台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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