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源网络,图文无关) 都说血浓于水,父母垂暮将财产留给亲身子女也是人之常情。但对于重组家庭,这一情况可能就没有那么简单了…
案情简介
近日,临海市法律援助中心就接到了这样一个咨询:刘女士生父早逝,母亲陈女士于1986年跟继父王先生再婚,几十年来两人也算是相敬如宾,互相扶持的走过。2016年,继父更是因患老年痴呆,生活不能自理,都是自己的母亲在旁照料直至近期继父寿终正寝。可是继父去世后,继父的大女儿王女士却拿出一份遗嘱表示:继母陈女士现在居住的房子已经在父亲的遗嘱中明确表示留给自己和妹妹,继母陈女士享有居住权直至百年。除此之外,父亲生前系电力局的员工,单位给的抚恤金也应当作为遗产由继母与自己姐妹两人共同分配。
案件解答
详细询问后,我对双方争执的情况也有了一个具体的了解。双方争议的主要是两个事项:一、遗嘱涉及的房屋系王先生的单位集资房,该集资房是否属于王先生与陈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二、单位发放的抚恤金是否应当作为遗产由王先生的继承人按法定继承。
针对这两个问题,我向刘女士作出如下解答:第一,系争房屋虽然是王先生所属单位的福利性购房,且房产证上也只有王先生一人的名字,但是该集资房购房名额的取得是在王先生和陈女士再婚后,且购买该集资房使用的也是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即王先生的婚后工资收入,故该房屋属于王先生与陈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现王先生的遗嘱中单独处分该房产将其全部留给自己的两个亲生女儿,应属部分无效,其只能处分房产中属于自己的一半,也就是说属于王先生的一半按遗嘱由其两个女儿继承,另一半属于陈女士的财产,其无权处分。
第二,抚恤金是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发放给其遗属的具有经济补偿、精神抚慰性质的钱款。抚恤金既不是给予死者的,也不是死者生前的财产,故不属于遗产。一般来说,抚恤金抚恤的对象是死者生前所抚育、扶助和赡养的对象。王先生的两个女儿现均已成年经济状况良好,并不属于抚恤对象,相反陈女士作为王先生的配偶,现年事已高丧失劳动能力,应当优有作为抚恤对象。其次,依据民政部民[1989]优字19号文规定,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顺序是:有父母(或抚养人)无配偶的,发给父母(或抚养人);有配偶无父母(或抚养人)的,发给配偶;既有父母(或抚养人)又有配偶的,各发半数;无父母(或抚养人)和配偶的,发给子女。陈女士作为王先生的配偶,享有抚恤金一次性发放的优先顺序。
案情有感
再婚家庭中的夫妻,都是经历生活的磨难走到一起的人,相伴后半生,互相扶持,更应懂得珍惜。在现在社会中,房子也多是普通人大半生的积蓄,想要留给亲生子女无可厚非。本案中,王先生在立遗嘱时也考虑到为陈女士保留居住权,证明其并非是没有看到陈女士的付出。但是,遗产分配不当确实很伤感情,订立遗嘱时应当考虑各个继承人的付出,不要因为不公的财产继承凉了生者的心。
撰稿|临海市法律援助中心 浙江易特纳律师事务所 吴坤杭 来源:台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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