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 QQ空间
  • 回复
  • 收藏

我的法援故事第776辑——网络时代的罪与罚

20f7130711ba982c1804ae394698e03f.jpeg
(图源网络)
  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不仅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了蓬勃生机,也方便了我们的生活。同时,也带来了很多困扰,很多违法犯罪行为依托互联网也不期而至,并呈现出速度快、蔓延广的态势,由于其隐蔽性、多样性、产业化、跨地域等突出特点,严重影响广大民众的安全感和经济社会的健康有序发展,成为危害网络安全的顽疾。
  案情简介
  微信、QQ、微博等一些网络社交平台是网络犯罪的孳生地,采用虚拟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对潜在的被害人进行欺骗、诱骗和诱惑等欺诈行为,使公民蒙受了财产损失、对社会造成了恶劣影响。
  2021年7月份,待业在家的李某平常喜欢上网聊天、打游戏,听好友说现在网上拉客、刷单、打电话赚钱非常方便,可以足不出户,只要有几台电脑就行。这对于无业爱好上网的李某来说无疑具有着极强的吸引力,李某和好友黄某商量当下就开始筹备。
  购买好相关的设备后,李某和黄某为境外犯罪团伙从事引流业务,由黄某接受犯罪团伙提供的客户信息再转发给李某,李某随后又通过网络招聘了10余人。这些人冒充自己是大学生暑期出来做兼职,通过社交网络平台聊天、打电话的方式,运用一套固定话术吸引目标客户并拉入上家指定的社交群组,并且按照入群的客户数量来获取高额提成。
  2021年10月份,被害人林某在路桥被以炒股的名义拉入群,被群内人员诈骗80万元,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
  案件于2022年1月5日提起公诉进入审判阶段,台州市路桥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我担任李某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一审阶段的辩护人。我在查阅案件卷宗了解案件基本事实后,前往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会见了李某。会见时,李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非常后悔,一方面表示愿意在能力范围之内退赃,弥补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另一方面,李某表示在实行违法犯罪行为的时候,因害怕真的有受害者上当受骗,曾经修改过相关的话术,提醒进群的客户不要受骗,希望法院能够从轻处罚。我向李某解释了相关的刑事法律规定,认罪认罚可以争取从宽处理。在开庭审理时,李某对于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最终,李某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被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律师提醒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当今的网络犯罪,特别是诈骗犯罪,犯罪的手法多样,新型的诈骗手段层出不穷,犯罪嫌疑人在作案时常常刻意虚构相关事实、隐瞒真实身份,利用民众趋利心理,通过电话、网络等各类现代通讯工具疯狂实施犯罪行为,严重危害民众财产安全。各位网民享受互联网带来便利的同时,也要擦亮眼睛,树立防范意识和风险意识,不要被犯罪分子有机可趁。
  相关法条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之一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路桥区法律援助中心
  浙江星册律师事务所 骆森斌
00.jpg
  来源:台州司法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说点什么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 2018 台州城市网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跟帖评论自律管理承诺书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576-81880190 公司名称:台州易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客服QQ:191987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