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在法援中心值班时听到一个来访者气势汹汹地要找领导,当工作人员耐心询问其咨询事项时,他说自己曾经借给某公司一笔钱,现在“因为这个事我都被他们起诉,现在都被列入黑名单了!”这让在场的人疑惑不已,明明是出借方,其诉讼地位本该是原告,为什么反而被公司起诉,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了呢?听到这句话后,身处破产团队的我意识到该种情形可能与破产程序中的撤销个别清偿行为有关,便详细询问咨询者借钱的整个过程,原来:
咨询者周某某分别于2012年4月1日和4月6日借钱给某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40万元和20万元,合计60万元。2014年5月6日,某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周先生偿还借款本金60万元、利息163000元,合计人民币763000元。
2014年9月1日,某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玉环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玉环法院于2014年9月3日裁定受理,并于同月5日指定台州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破产管理人。管理人在审核某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时发现,其公司向周先生清偿763000元系个别清偿行为,故向玉环法院提出诉讼,诉请撤销该行为。玉环法院判决撤销某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6日向周先生偿还763000元的行为,并要求周先生返还管理人763000元,后管理人申请执行,周先生因无法完全清偿该笔债务而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生活受到了极大影响,故前来法律援助中心咨询。
(图源网络) 我告诉周先生,在收到企业还款后又被起诉拿回去的这个事情尽管站在普通人的角度来看难以理解,但确实是有法律依据的。该条法律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平衡全体债权人与个别债权人的利益,当债务人出现破产原因时,为确保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债务人应当通过破产程序集体清理债权债务关系,不得对个别债权人进行偏颇性清偿。某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破产受理前四个月内向周先生支付763000元的行为致使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的可分配财产减少,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进而损害其他债权人公平受偿权,有违债权平等保护、公平受偿原则,故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并有权追回因该行为转移的财产,管理人追回周先生的这笔款项是列为破产财产,供全体债权人分配的。
周先生听到我的解释后逐渐表示理解,但对于自己从“债主”变成“债务人”的情况仍不能释怀。我了解到管理人起诉周先生撤销该个别清偿行为的时间是2015年,周先生当时放弃了一审答辩,也放弃上诉,是在案件办结7年后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时才想到进行法律咨询。为了帮助周先生解决当下因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而带来的种种问题,我帮周先生找到了破产管理人的联系方式,并告知周先生此时能做的就是联系破产管理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尽快履行,并且,周先生作为债权人的权利并非无可救济,待财产返还后,周先生作为债权人仍可向管理人重新申报该笔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得到受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玉环市法律援助中心 浙江榴岛律师事务所 胡旭芳律师 来源:台州司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