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情是人类永恒的话题,我们都坚信爱情的美好,然而在追求浪漫婚姻的同时,总有人难抵诱惑,一纸“若出轨,则净身出户”的忠诚协议是否能保障婚姻的长久?近日,台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就接待了一起关于忠诚协议有效与否的纠纷咨询。
签署的婚内忠诚协议,法院这么判决我不服! 李某(女)与马某(男)于2008年登记结婚。随着双方深入了解,二人性格、生活习惯差异日渐凸显。2019年初,马某发现李某经常不着家,回家了也一直抱着手机,后在其手机中发现了李某出轨的证据。李某为求得马某原谅,出具了一份承诺书,约定今后双方互相忠诚,如再做对不起家庭的事情造成离婚,女儿由马某抚养,自愿放弃夫妻名下所有财产,并补偿人民币20万元”。后因李某仍存在婚内出轨的情况,马某认为双方感情破裂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双方离婚,并要求按照上述承诺书履行。该案经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与马某的感情确已破裂,准予双方离婚。
但上述承诺书中关于子女的抚养约定因涉及身份关系,应属无效;关于财产分割及经济补偿的约定,属于“忠诚协议”的范畴,最终法院酌情作出判决。马某对一审判决不服,遂向援助中心寻求帮助。
援助律师耐心梳理分析,原来是这么回事! 对于"夫妻忠诚协议"在审判中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明确: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从整体社会效果考虑,法院对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纠纷以不受理为宜。
对于人身型忠诚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第二款“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之规定,关于人身关系的约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对于财产型忠诚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之规定,法律允许夫妻用协议的方式,对夫妻在婚前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所有权的归属、管理权、使用收益、处分权,以及对家庭生活费用负担、第三人债务清偿责任、婚姻关系终止时财产清算及分割等事项作出约定,且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对于混合型忠诚协议,应当根据协议具体内容具体分析。对于涉及人身权利的约定,应当否认其效力。而对于“名为约定,实为法定的财产型夫妻忠诚协议”中有关财产部分的约定,在其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其效力。
结语 夫妻忠诚协议更多是一种情感道德义务,是夫妻之间为了保护遵守约定者的利益,基于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对双方行为进行一定程度限制的协议。虽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但也以明确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形式更好地弘扬了立法精神,因此在夫妻忠诚协议的处理上更应进行实质审查,注重公平合理。经过律师的解答,马某表示会考虑后决定是否上诉。
撰稿|台州市法律援助中心 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 顾奇誌
来源:台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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