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生活中,出于居住或者生产经营需要租赁房屋已屡见不鲜,对于房东而言,租赁合同到期后,房屋“完璧归赵”是最理想的状态,但围绕房屋租赁合同出现的纠纷时有发生。近日,台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就接到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咨询。
不仅提前退租,还损毁租赁物 2023年6月,方女士将家里的一套空置房屋出租,方女士作为甲方,租户作为乙方,双方签订了租房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租期为1年,月租金1830元,三个月一付,押金2000元。同时合同对未按约定返还房屋及其附属物品、提前退租等违约事宜的赔偿责任进行了约定。但租房合同签订仅半年,租户就要提前退租,方女士收房时还发现租户饲养的宠物造成房屋内墙壁、房间木门和防盗门出现不同程度的损坏,房屋内的沙发也因为损坏严重而被租户丢弃。租户虽认可造成租赁物损坏的事实,但双方始终无法就房屋租赁合同的违约赔偿事宜协商一致。
违约行为需赔偿 租户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承租事宜,要求提前退租,同时在租赁期内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损坏,是否均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呢?本案中,方女士和租户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严格履行合同,因租户提前单方解除合同以及未按原状返还房屋及其附属物品等,都属于违约行为,均需要承担合同约定相应条款进行赔偿。
律师提醒 在房屋租赁关系中,承租人若随意解除租赁合同势必导致出租人利益受损。因此,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审查订立的条款,充分理解,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权利义务,减少双方的损失。同时,在房屋租赁期间对房屋原本的设施设备包括墙面等物品需按照物品的性质、用途正常使用,不可随意破坏,并对租赁物进行妥善保管。否则,很可能产生纠纷后负担更大的费用。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四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台州市法律援助中心 浙江鑫湖律师事务所 俞丹丹
来源:台州司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