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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法援故事第908辑——租赁的房屋无法经营,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吗?

  随着经济社会进一步发展,经营性房屋租赁已经越来越普遍。作为民商事主体从事生产经营的生产资料,一旦租赁的房屋无法投入到经营活动中,承租人将面临巨大的经营损失。近日,台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就接到了一起经营性房屋租赁纠纷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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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房屋遭遇断电
  周先生从事餐饮业,今年刚租赁一处房屋用于经营食堂。在交付了定金和租金后,周先生便着手对房屋进行装修,没想到房屋还没投入经营,就突遭断电问题。经过了解,周先生这才得知,原来是出租人违规拉电,供电部门实施断电措施。周先生心急如焚,每停工一天延迟投入经营,他都面临损失,今后也可能面临无法投入经营的问题,这可怎么办才好?周先生焦急中来到台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帮助。
合同是否可解除?
  经了解,周先生并未与出租人签订书面的房屋租赁合同,那么房屋出现断电问题,周先生是否可以据此解除合同关系呢?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出租人负有保证房屋正常使用的义务,本案中,因出租人未能有效保障承租人的用电,导致承租人无法正常经营,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的目的便无法实现,那么承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周先生可先发函要求出租人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如出租人一直未能解决断电问题,周先生可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租人赔偿相关损失。
律师说法
  在房屋租赁的过程中,若遭遇断电的,应先确认断电的具体原因:如果是非承租人的原因导致断电的,承租人可通过书面催告的方式要求出租方恢复正常供电。与此同时,应留意保存断电的相关证据,以便确定断电的起止时间、断电的原因以及断电造成的损失等。如果出租人无正当理由断电或未能有效保障承租人的用电,导致承租人无法正常经营,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的目的便无法实现,那么承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但是,承租人在承租的房屋断电后,也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损失,否则该等扩大损失将由其自行承担。
  另外,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中,双方尽量签订详细规范的书面租赁合同,尤其租赁期限为六个月以上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签订书面合同时,可对双方权利义务以及解除合同的事由进行明确约定,以便发生纠纷时,双方有据可依。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台州市法律援助中心
浙江鑫湖律师事务所   俞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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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台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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