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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法援故事第936辑—火烧自家衣物,为啥也构成犯罪?

口角纠纷心情不顺,点燃衣物欲烧门
  顾某某系未成年人,平时性格孤僻,我行我素,与家人性格不合。某天晚上,顾某某因琐事跟其母亲发生口角,在自家因其母亲拒绝打开一楼卧室的门,遂在卧室门口堆放了数件衣服,并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衣服点燃。顾某某将衣服点燃之后回到二楼卧室,后其母亲从一楼卧室出来将火扑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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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火威胁他人生命,危害公共安全岂可当儿戏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以犯罪嫌疑人顾某某涉嫌放火罪进行立案侦查,因顾某某系未成年人,临海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我作为顾某某的援助律师。我接受法律援助指派后去看守所会见了顾某某,其对自己火烧衣物的行为如实陈述,但认为这只是一点小事情,不应该这么小题大做,并且是在自己家里火烧衣物,跟别人没有关系,其家人也对其谅解了,认为不应该对其刑事拘留追究其法律责任。我耐心跟其解释,将衣物放在门口焚烧,如果未及时扑灭,会造成大火威胁家里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且会殃及周边邻居的生命财产安全,对公共安全造成了重大危害,符合《刑法》规定的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已涉嫌放火罪。
悔不当初,认罪认罚,从轻处罚
  本案经侦查终结以顾某某涉嫌放火罪移送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阶段,经援助律师、检察官耐心解释教导,顾某某对自己故意放火危害他人生命的行为有了深刻的认识,并表示会痛改前非,多跟家人沟通,尽量改掉任性滋事的性格。本案基于顾某某系未成年人,其故意放火行为未产生严重后果,积极认罪悔罪,其家人也表示对其谅解,公诉机关综合上述事实和情节结合援助律师的辩护意见,最终作出对顾某某定罪不诉的决定。
律师释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由此可见,故意放火是危害非常严重的行为,危害到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也是刑法严厉打击的犯罪行为。不论是在自家或者其他场所,只要主观上存在故意放火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该行为,危害到了公共安全,就构成了犯罪。
  
临海市法律援助中心
  浙江东创律师事务所 黄孝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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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台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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