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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法援故事第942辑——“贴牌”商品利润多 知假买假终获刑

台州城市网 2024-4-1 15:10:26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 来自浙江
利欲熏心时,贴牌劣货走进了工程
  2019年12月蒋某某从建设公司处分包了安装工程,负责水电、消防及暖通、中央空调等安装。承揽工程后,工程中所需使用的洁具经业主指定为箭牌卫浴。为获取利润,蒋某某低价从其他商贩处买假冒的“ARROW”洁具(种类包括蹲坑、水箱、坐便器、花洒、洗涤盆、洗涤盆、小便池等)并安装到该工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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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5月10日,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受让取得第 1354310号及1388533号“ARROW”,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 11 类,包括坐便器、抽水马桶、澡盆、盥洗盆(卫生设备件)、小便池(卫生设施)、盥洗池(卫生设备部件)、水龙头等,该注册商标有效期至2030年。2008年3月5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作出商标驰字[2008]第7号批复,认定使用在第11类座便器、洗澡盆商品上的“ARROW”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经比对,查获的花洒龙头、坐便器、台式洗脸盆等使用的“ARROW”标识与第1354310号及1388533号“ARROW”的注册商标一致。案发后,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上海品冠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涉案商品鉴定确认,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通过天台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同类商品市场真品批发(工程)价格为人民币 899655元。经核算,涉案卫浴预期结算金额计人民币 62.9 万余元。
预期利益终成烫手山芋
  2022年3月1日蒋某某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取保候审。2023年8月7日天台县法律援助中心接到天台县人民法院指派,指定浙江仁联律师事务所律师陆如莹承办本案。2023年8月9日承办律师就案件相关证据材料与蒋某某进行核实,蒋某某确认在明知是假冒品牌的情况下,知假买假,并且将所购买的商品全部投入工程使用,尚未使用的目前也存放在工地。
  《刑法》第214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很明显,蒋某某的行为符合“数额巨大”的规定,将被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的刑事责任。庭审中,承办律师从自首、认罪认罚、已在案发后已拆除整改了全部贴牌卫浴消减了对业主的危害程度,以及无违法犯罪前科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的角度出发,建议法庭对蒋某某适用缓刑。最终法庭采纳了从轻辩护意见,并对蒋某某适用缓刑,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罚金16万元。
法援提醒
  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工程转包分包虽被禁止但已成常态,实际施工人为追逐最后一处利润空间,“逼不得已”购买假冒商标商品投入工程使用屡见不鲜。为杜绝此类案件,除了严厉惩处类似“蒋某某”这样的被告人之外,以强硬的刑事处罚威慑末端的实际施工人,是否可以考虑从源头加大惩罚力度以实现真正的“0案件”。
  
浙江仁联律师事务所 陆如莹
  天台县法律援助中心 吴照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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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台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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