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一份工作,让你在夜深人静之时,沿途停靠车辆随机粘贴“小卡片”就能获取报酬?那你可要注意了,这样做可能违法,甚至涉嫌犯罪!近日,来自贵州的左某某因涉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玉环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发“卡”赚钱 心存侥幸 “发发小卡片也能赚钱?那我干嘛每天起早贪黑累死累活在工地上搬砖了......”,来自贵州的左某某在老乡的介绍下,很快加入了插“淫秽小卡片”的大部队当中。在同伙们的“传授”下,左某某很快上手了传播小卡片的方法。趁着夜深人静,左某某与同伙们分头行动,随机寻找马路边停放的汽车,将“淫秽小卡片”插在车辆后视镜、雨刮器或门把手上。为了便于工资结算,两人一组,一边发放“淫秽小卡片”,一边用手机录制视频,记录“工作”时间、地点以及具体发放数量。为了不容易被发现,左某某“狡兔三窟”,四处流窜,一个星期不到的时间内,他与同伙流窜至义乌、临海、玉环等地,四处发放传播“淫秽小卡片”,获利约2000元,正当左某某心存侥幸,准备闷声发“大财”之际,玉环市公安民警找上了门。
法网恢恢 悔不当初 2023年7月14日左某某被玉环市公安民警在当地某宾馆内抓获归案,7月15日因涉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刑事拘留,后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在被提起公诉时,因左某某未聘请律师,玉环市法律援助中心接受市人民法院援助通知,指派浙江博日律师事务所律师吕丽敏担任左某某审判阶段的辩护律师。承办律师查阅卷宗材料后前往看守所会见了左某某,与其核实案件相关证据材料。
会见时,左某某声泪俱下“我不应该一时存着侥幸心里,去赚那种钱,真的很后悔。我有贷款要还,家里还有一大家子需要我养活,我不能进去坐牢啊!”。承办律师询问左某某是否考虑过认罪认罚,有助于减轻量刑。左某某说经办检察官告知其涉嫌的罪名且属于犯罪情节严重,法定刑一般是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他知道自己是真的错了,但他是家里的顶梁柱,这个刑罚对他来说实属太重。
法援辩护 罪刑相当 承办律师通过阅卷和会见后发现:本案左某某的行为从中非法获利2000元以上是事实,但是就其裁剪的数额无法确定。起诉书中提到被告人左某某同其中两个被告人左某、张某共同裁剪“淫秽小卡片”共计6373余张,对于“复制”的这一犯罪行为,左某某的裁剪行为属于“复制”行为的闭环环节,但是就其裁剪的数额无法认定,这6373余张只能算全部六被告人的共同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八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的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具有制作、复制淫秽照片、画片五百至一千张以上的,或获利五千至一万元以上的情形之一,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承办律师认为左某某复制“淫秽小卡片”的数额无法认定,其非法获利2000元以上也不达本罪的定罪标准,且左某某以涉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罪名来论罪,该罪的量刑情节过重,不符合刑法的罪刑相适应原则。于是承办律师和经办检察官及法官进行沟通,提出自己的辩护意见,建议将左某某涉嫌的罪名变更为传播淫秽物品罪。最终市人民检察院通过《变更起诉决定书》变更了起诉指控的犯罪罪名,将左某某涉嫌的罪名变更为传播淫秽物品罪。左某某也在承办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了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认罪认罚具结书》。
左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一案经玉环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
当庭宣判:判决被告人左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律师提醒 淫秽物品不仅败坏社会风气,损害人们身心健康,也是诱发犯罪的重要因素。“淫秽小卡片”除了涉及网络“招嫖”,更有可能隐藏着网络诈骗的“局中局”。犯罪分子通常以“色情淫秽”内容为诱饵,再通过网络刷单、网络赌博、裸聊等方式实施诈骗。在此,笔者提醒广大群众要提高警惕,不扫描陌生二维码,不轻易点击陌生链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六十三条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六十四条 第一条 【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玉环市法律援助中心 浙江博日律师事务所 吕丽敏
来源:台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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