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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法援故事第953辑——员工自杀,公司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目前医疗水平提高,能够解决部分身体上的疾病,但是大众的心理疾病还未引起重视,出现心理疾病没有及时治疗缓解的,严重会导致死亡的后果。那么员工自杀死亡,是属于非因工死亡的,单位是否还要赔偿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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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死亡,单位认为非工亡拒赔
  员工因个人原因跳江身亡的,单位认为不属于工亡范围,员工在工作过程中也不存在被侮辱霸陵或者他人威胁的原因的,用人单位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也无需赔付任何费用。但是员工家属认为用人单位因为没有给员工缴纳社保,导致无法从养老保险基金中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单位应当赔偿。
单位未缴纳社保,需要赔偿
  首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三)自残或者自杀。因此员工自首不构成工伤。员工自杀与单位没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单位没有过错的,因此也不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但自杀属于非因工死亡,可享受非因工死亡待遇。根据《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劳动保险问题解答》第六十八条规定:“因家庭纠纷或其他生活问题而自杀,可比照《劳动保险条例》非因工死亡规定处理。”因此,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如企业未为员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造成员工非因工死亡待遇损失,上述遗属待遇(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由企业买单。
社保非小事,重要关头起大作用
  企业应当及时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一是对员工的待遇保障,二也是降低了企业的用工风险,减少争议。
  此外,企业用工还应密切关注员工心理健康,及时对员工心理健康进行辅导,并可设置相关咨询热线、异常报告机制等,便于问题出现时可及时发现、介入,避免悲剧发生。




  台州市法律援助中心
浙江美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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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台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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