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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法援故事第972辑——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具欠条,劳务费该向谁主张?

台州城市网 2024-7-12 15:03:35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 来自浙江
  当今社会仍然存在因各种原因拖延发工资时间,但一般公司也会给员工写下无公司盖章的欠条来安抚员工情绪。那么许多人疑问的是公司直接雇佣,而欠条的欠款人签字是法定代表人,那么这个追讨的主体,到底是公司?还是法定代表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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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陈某在2021年受温岭某公司雇佣,为公司承接的建设项目装修工程提供劳务。农历年底时,陈某向公司讨要劳务报酬,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向陈某出具欠条,欠条载明欠陈某劳务报酬12500元整。之后经陈某无数此向该公司催讨,公司以各种原由拒不支付。
劳务报酬支付主体,到底是谁?
  2024年1月29日,无可奈何的陈某向温岭市法援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援中心工作人员了解案情后,直接受理本案,并指派北京雷石(温岭)律师事务所陈蒙、王书杨律师承办该案件。法援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向陈某了解案情。陈某向援助律师提供了公司出具的欠条,欠条系由装饰公司孙某手写,落款为公司孙某,并无公司盖章。陈某一直担忧这个钱到底该向公司要?还是向孙某要?
  援助律师随即到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该装饰公司,调取公司内档。结果得出:孙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是公司持股100%的股东。援助律师整理本案所有相关材料以公司、孙某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温岭市人民法院。
  最终,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决书认定: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孙某是唯一的股东,其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判决公司支付陈某劳务费12500元,孙某承担连带责任。后因二被告拒不履行生效裁决,援助律师协助陈某向温岭市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积极查找被执行人名下资产,并提供相关线索给执行法官,最后使其顺利执行到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温岭市法律援助中心
北京雷石(温岭)律师事务所 陈蒙 王书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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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台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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