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假证获刑
2021 年,丁某某听朋友介绍可以做假证,于是电话联系了办假证的人,将自己的名字、身份证号、车牌号以及车型号提供给对方,以每本300元的价格向对方购买5 本伪造的机动车行驶证。2023 年 12 月至 2024 年 1 月,丁某某明知其出售的机动车行驶证系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又以每本600元的价格向许某某挺乾出售 5 本伪造的机动车行驶证,共售得3000元,获利 500 余元。2024年 4 月 15 日,公安机关对丁某某家里进行搜查,发现并扣押了5 本车主为丁某某的机动车行驶证和 1 本车主为王某某的机动车行驶证。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丁某某伪造、买卖十本机动车行驶证,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丁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最终判决被告人丁某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
上诉难改“刑”责
丁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因丁某某没有委托律师,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台州市法律援助中心为丁某某指派律师,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及时会见丁某某,“当时办假证也是为了炫耀使用,制作的假证也一直在家中存放,没想到会这么严重”,谈及此次犯罪,丁某某悔不当初。本案庭审中,援助律师为丁某某积极辩护,希望帮丁某某争取更轻的刑罚,但最终二审法院认为丁某某已经自愿认罪认罚,现反悔,但又不能提供足够的理由和依据,况且原判根据丁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及前述相关情节,量刑并无不当,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提醒
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证件、印章,是国家在相关领域实行管理活动的重要凭证和手段,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不仅破坏国家机关的公信力,严重危害社会的正常秩序和公众利益,还会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滋生“土壤”。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是一种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切不可为一时之利而触犯法律红线,更不能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以身试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台州市法律援助中心 浙江鑫湖律师事务所 俞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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