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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法援故事第1016辑——智障人之父意外身亡 法援倾力相助撑起“保护伞”

残疾人是一个特殊的群体,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关心、支持、帮助。近日,台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办理了一起涉残疾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有效维护了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智障人之父意外身亡,一审索赔获支持
小林自幼智力低下,系智力三级残疾。2024 年 1 月 11 日,小林的父亲老林驾驶电动自行车与停放在路边张某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老林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老林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老林被送往医院医治,住院 11 天后于2024年1月22日死亡。张某的客车在A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300 万元,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一审法院经审理,确定张某对超过交强险的部分承担 40%的赔偿责任,A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三责险承保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对小林及其家人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予以支持,A保险公司合计赔偿小林及其家人共计60余万元。
保险公司不服上诉,残疾人忐忑不安寻援助
一审判决后,A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其认为保险公司赔偿给小林被扶养人生活费,依据明显不足。理由一是仅凭《残疾证》无法确认小林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二是小林每月领取民政部门发放的城镇低保费用、残疾护理费、困难残疾费用,上述费用在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时依法应当扣除。小林家人收到上诉状后,忐忑不安,因为如果二审支持上诉请求的话,赔偿的金额将要减掉20余万元。这对于这个家庭无疑是笔巨大的损失。无奈之下,小林家人找到了台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希望得到法律援助的帮助。台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根据《法律援助法》规定,认为小林的情况符合援助条件,当日受理、审批了小林的案件,并指派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蔡婉瑛律师办理该案。
援助律师倾力相助守护赔偿金
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联系小林及家人,详细了解案情,并收集了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针对A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援助律师在庭审中发表了以下意见:一、小林系智力三级残疾,由小林提供的《残疾证》、村民委员会的《说明》均可以证实,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第五条第三款: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三) 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以及的视力残疾人。据此,可以确定小林系无劳动能力人。二、关于老林对小林是否有抚养义务。小林先天智力残疾,小林母亲常年患有精神疾病,老林虽已满六十周岁,但生前就职于B公司,月工资5000元/月,仍有劳动能力。小林、小林母亲一直以来依靠老林赚钱生活,在这个家庭中已经形成了稳定的生存模式,这种模式于这个特殊的家庭来说是无法选择且是必然的结果。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据此,小林智力残疾三级,其没有独立生活能力,单身且无子女,老林仍对其有抚养义务。三、小林领取的城镇低保费用、困难残疾费用、残疾护理费在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时不应该扣除。低保、残疾人群是社会特殊困难群体,需要全社会格外关心、加倍爱护,而低保、残疾补贴属于国家有效惠及困难人群的社会性福利,是政府为保障部分特殊人群的基本生活需求而设立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整个社会的义务和责任,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不应作为侵权人减少赔偿的理由和依据。综上所述,援助律师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法院最终采纳了援助律师的意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办案感想
台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对残疾人实行优先接待,把残疾人作为法律援助重点服务对象,当日受理、当日审批、当日指派,全面提升残疾人法律援助服务质效,让残疾人群体切实感受到了司法温情。两级法院在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时,没有扣除被扶养人本人享有的低保和残疾补贴,不仅是对残疾困难人群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的权益的充分保障,也是将法律法规赋予特殊人群的合法权益落到实处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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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法律援助中心
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 蔡婉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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