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他人车辆,以伪造行驶证并抵押借款可能涉刑
徐某是一家租车公司的老板,日常经常会有朋友将车辆挂靠在他的车行出租,同行之间偶尔也会相互借调车辆使用。2023年徐某因自身资金困难,动起了“以他人车辆抵押借款”的歪脑筋,故自7月至10月间,徐某以同行借用车辆为由分别从两家车行借来奥迪车和宝马车各一辆,并通过伪造车辆行驶证的方式,分别向不同人抵押借款8万元和4万元。在此期间,徐某还将挂靠在他车行对外租赁的两辆保时捷车辆,以同种方式分别抵押借款16万元和15万元。经鉴定,被抵押的车辆总价值为96.5万元。
2024年2月21日徐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刑拘,后被逮捕。2024年8月12日天台县法律援助中心接到天台县人民法院指派,指定浙江仁联律师事务所律师陆如莹承办本案。2024年8月13日承办律师就案件相关证据材料与徐某进行逐一核实,徐某承认“借用”他人车辆,以伪造行驶证的方式,将他人车辆用于抵押借款的事实,同时对车辆的价格鉴定结论不持异议。
《刑法》第22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情节及数额标准的意见》规定:合同诈骗数额在2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为“数额较大”,合同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为“数额巨大”,合同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合同诈骗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并具有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以及其他严重情节的任一情形的为“其他严重情节”。合同诈骗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并具有上述几项情形中任一一项情形的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本案中,徐某在资金困难的情况下,与他人达成挂靠出租或借用的书面或口头协议,但不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反而通过伪造行驶证的方式,将价值90余万元的车辆抵押给第三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且属于“数额巨大”情形,将被追究3-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庭审中,承办律师从坦白、认罪认罚、案发前后已退还全部车辆、获得被害人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辩护,建议法庭对徐某从宽处理。最终法庭采纳了从轻辩护意见,对徐某判处有期徒刑6年,罚金8万元。
法援提醒
会见中,徐某表示他知道这个行为是犯法的,只是当时经济确实紧张,急需周转下才想出这一招,他表示外面欠他钱的人很多,等把外面欠他的1000多万元债收回来就能把抵押借款的钱还回去,这样车子也能赎回来。徐某的设想是美好的,但是现实给他深深一记重拳。市场不景气产生的三角债不在少数,为还债东拼西凑的事情也是随处可见,但是像徐某一般为还债而抵押他人车辆借款还贷的行为势必触犯法律的红线。遇到此类三角债务问题,应该私下和解,尽量促成债务抵消协议或债权债务转让合同,或者诉讼至法院以积极追索债务,而不是以诈骗的方式换一时的安宁,最终只是黄粱美梦,外面债务仍旧难消,且因财产刑而雪上加霜,多年自由受限,千万债权一场空。
天台县法律援助中心 吴照蔚 浙江仁联律师事务所 陆如莹
来源:台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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