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的天平上,每一个孩子的权益都重如千钧。近日,台州市椒江区法律援助中心受理了一起特殊的案件,未成年人罗某某起诉“前继父”以主张抚养费的事宜。法援律师通过专业且高效的服务,成功帮助罗某某争取到了应有的抚养费,彰显了法律对未成年人权益的特殊保护。 离婚后的阴霾 2011年1月,罗某生下了罗某某。2012年11月,罗某与徐某结婚,婚后罗某某随两人共同生活。2015年2月,徐某与罗某生育了第二个孩子徐某某。然而,在2020年12月,因夫妻关系破裂,徐某与罗某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两个儿子由罗某抚养,徐某每月支付每个孩子1500元抚养费直至大学毕业。但离婚后不久,徐某便拒绝支付抚养费。 为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基本生活需求和教育权益,2024年6月20日,罗某向椒江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鉴于本案符合《法律援助法》的相关规定,且家庭经济困难,椒江区法律援助中心迅速受理并指派擅长婚姻家事案件的王晶律师提供法律援助。 《离婚协议书》背后的故事 接受指派后,法援律师王晶第一时间与罗某取得联系并约见。在首次会面中,法援律师以专业且细致的态度,详细了解了案件的每一个细节。罗某倾诉道,她与徐某一开始就达成了不再生育的约定,婚后罗某某一直跟随他们二人共同生活,在此期间相处十分融洽。后来在徐某的强烈恳求,以及承诺会继续悉心照料罗某某的情况下,罗某同意生二胎。但随着时间推移,两人因性格不合,缺乏共同语言,夫妻感情逐渐破裂。在协议离婚时,徐某承诺每月支付两个孩子抚养费,基于此,罗某才同意净身出户。然而,离婚后徐某仅支付了一个月的抚养费,随后便开始以各种理由推脱,甚至拒接罗某的电话。 法律逻辑构建的制胜之道 法援律师经过详细了解并分析后,梳理出此案关键问题。徐某某作为婚生子女提出抚养费请求合理合法,而罗某某作为曾经的继子提出的抚养费请求则颇具争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通常认为继父母的抚养义务随婚姻解除而终止。然而,本案中的《离婚协议书》明确记载了徐某愿意继续支付罗某某的抚养费,这成为案件的关键突破点。 王晶律师迅速展开调查工作,收集了罗某某和徐某某的出生证明、户口本等关键证据,这些材料有力地证明了孩子们的身份及其与徐某的关系。随后,准备好立案材料并向椒江区人民法院递交诉讼。 2024年10月,椒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庭审过程中,王晶律师通过聚焦《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构建了一个严密的诉讼逻辑框架。她指出,尽管罗某某并非徐某亲生,但在婚姻存续期间,徐某与罗某某已经形成了深厚的父子之情。徐某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约束力,应按约定支付抚养费。 未成年人的权益终得守护 法院最终采纳了法援律师的意见,判决徐某支付拖欠的抚养费,并从判决生效之次月起每月支付罗某某和徐某某各1500元抚养费直至他们独立生活为止。 浙江君安世纪(台州)律师事务所 王晶 椒江区法律援助中心 盛莉莉
来源:台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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