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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法援故事第1034辑——少年郎“孤注一掷”的人生 误入歧途出国“务工”

  不知人间险恶 少年偷越国边境实施诈骗
  张某,从小跟着父亲长大,母亲在他出生后就离开家,他中学辍学在家无所事事。后混迹于社会,结识了江西老乡陈某,此时,陈某二十出头,张某17岁。陈某听说“出国务工三月暴富”,于是伙同张某偷渡至缅甸从事电信诈骗活动。陈某和张某所在的诈骗小组业绩不好,期间遭受诈骗园区的人员虐待毒打,因不堪忍受,和小组的成员(另案处理)一起逃出了诈骗园区。混乱中,张某和同行人走散,在异国他乡孤苦无依漂泊一个月,辗转至中国边境口岸,后续被中国警方羁押回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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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上没有后悔药 违法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接到路桥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时,该案件已经进入一审阶段,我立即准备材料向法院申请阅卷。阅卷过程中,我了解到张某在诈骗园区工作三个月,从事发短信、刷单诈骗等活动。联系到张某后,我详细向张某解释诈骗罪的相关法律规定,帮助其了解,何为构成诈骗罪,他也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具有严重危害性。张某表示自己也是被骗去的,虽然意识到犯罪,但是家庭条件困难,自己又没有经济收入来源,无法退赃。
  我也向法院提出,张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岁,在共同犯罪中系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认罪认罚,应当从宽处理。法院审理后认为,两名被告人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构成偷越国(边)境罪;同时在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超过30日,情节严重,构成诈骗罪。最终,法院综合考虑犯罪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犯罪后表现,并采纳辩护律师的意见,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陈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律师在线呼吁 电信诈骗害人害己
  境外既不是致富的天堂,更不是法外之地。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害人害己,国家一直对该类犯罪从严打击。这种简单的出国高薪务工的骗局已经无法诱惑社会经验丰富的成年人,转而将魔爪伸向了阅历少的年轻人甚至未成年人。广大人民群众要时刻提高警惕,不断增强防范意识,求职赚钱应通过正规合法的途径,尤其是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千万不要轻信境外务工有“高薪”的骗局,以身试法赚取“快钱”,否则等待你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百二十二条【偷越国(边)境罪】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台州市路桥区法律援助中心
  浙江骏安律师事务所 泮雨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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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台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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