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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法援故事第1080辑——三十万娶落跑新娘,人财两空入骗婚陷阱?

大龄青年千里相亲,领证后上演落跑新娘

去年春节,已经年满33周岁的刘先生不出意外收到了全家人的催婚。一直忙于事业的刘先生终于同意去相亲,经婚介所介绍,前往一千公里外的女方家相亲。事情十分顺利,似乎一场“天赐良缘”,二人在见面的第二天即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刘先生也按照女方的要求支付了三十万的彩礼。刘先生开心的带着新婚妻子回到老家,父母也十分高兴,儿子的终身大事解决了。万万没想到新婚三天妻子以母亲生病、弟弟上学为由回了老家,至今已经一年了,期间与刘先生相聚的日子不超过十天,刘先生怀疑遭到了骗婚,想要撤销婚姻,拿回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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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如何界定骗婚行为

骗婚并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术语,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指一方以结婚为手段骗取对方财产或其他利益的行为。即结婚不是真实目的,拿钱才是主要目的。那么在法律上如何认定构成骗婚呢?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以下几种情况可能被认定为骗婚:(1)虚构身份或隐瞒关键事实,比如伪造个人信息、隐瞒婚史、隐瞒重大疾病。(2)以索要钱财为主要目的,比如索要高额彩礼后消失、多次结婚离婚骗财、婚后迅速转移财产等。

通过咨询,目前刘先生与妻子沟通时,妻子表示娘家事情解决完就回来过日子,并不想离婚。因此刘先生手头并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女方系专业骗婚,女方也没有隐瞒重要事实。因此对方不一定构成刑事犯罪。但即便不涉嫌诈骗的,倘若刘先生想要申请撤销婚姻,根据现有《民法典》规定,男方不存在被胁迫结婚,女方也没有在婚前隐瞒重大疾病,不符合撤销婚姻的情形。但刘先生可以主张解除婚姻关系,即离婚。鉴于二人婚前相处感情基础不深厚,婚后共同生活时间很短,且刘先生支付了高额彩礼,可主张返还大部分彩礼。

法条链接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浙江美品律师事务所 解淑雅律师
台州市法律援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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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台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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