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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法援故事第1082辑——持证捕捞为何仍被罚?

每年5月1日起,东海、黄海、渤海全面进入伏季休渔期。但总有些人在利益、贪念的驱使下,怀着侥幸心理,无视伏季休渔期规定,使用禁用工具捕捞作业。近期,椒江区法律援助中心就受理了多起非法捕捞水产品的法律帮助案件,并指派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汤卫娜律师承办。
案情简介
周某、许某为浙路渔8**37渔船船东,雇佣徐某等6人,于8月3日至8月26日期间,使用小于国家标准网目尺寸的张网,在椒江一江山岛、大陈岛海域附近进行非法捕捞水产品,捕捞次数达10次。8月26日,他们在非法作业时被台州市海洋经济发展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经查,周某、许某等人使用禁用工具进行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获利5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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椒江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周某所在渔船持有省级颁发的《专项捕捞许可证》。另,经第三方鉴定机构评估认定,周某等人的非法捕捞行为造成渔类资源损失约20万元。
     有专项捕捞许可证,为什么还会被抓、被罚呢?
签署认罪认罚具结当日,周某和汤律师表示,他们无法理解为何持有《专项捕捞许可证》,却还要被抓、被罚,并且周某并不认为自己长期使用的网目尺寸不符合标准。
针对周某等人“持证为何仍被处罚”的疑惑,律师明确指出:持有的《专项捕捞许可证》仅授权其在特定水域、特定时间、使用特定规格的渔具进行捕捞作业,绝非“免责凭证”或“万能通行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0条,使用禁用工具(如不符合标准的网具)捕捞水产品且情节严重的,即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周某虽有证,但其实际使用的网具尺寸严重不达标,即属于“禁用工具”,这正是其被追究法律责任的核心原因。
对于周某“不认为网目尺寸违规”的辩解,律师依据农业部〔2013〕1号通告指出,张网类渔船渔具最小网目尺寸标准为≥35 毫米,而周某实际使用的网具仅22毫米,明显违规。且自2023年9月起,电子《专项捕捞许可证》中已明确列示了网目尺寸等要求。作为渔船实际经营管理者(船东)的周某,理应知晓并遵守相关规定,其“不知情”的理由不能成立。
经汤律师释法,周某等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表示认可,并当场退出违法所得54000元,同时赔偿了生态损失修复金。考虑到周某等人均为初犯,且具备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以及积极修复生态等从轻情节,检察院最终对周某等8人作出不起诉处理。周某等人对该量刑建议均表示接受。
律师提醒
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打乱了渔业资源休养生息规律,影响了鱼类的产卵繁殖,进而威胁到海洋生物幼苗生长。若海洋生物资源得不到及时补充,整个海洋生物链将会被破坏,导致海洋生物大幅减少。最终,这种破坏将直接影响到渔民的长远收益,这种只图一时获利,竭泽而渔的做法,实际得不偿失。      
相关最新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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椒江区法律援助中心
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 汤卫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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