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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为了规避用工风险,针对其主营业务的固定工作岗位,将本应由自己直接聘请的劳动者,通过安排劳动者与不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再派遣回本单位的方式进行用工,这在当今社会屡见不鲜。近日,小军就遇到了类似的纠纷。 同一岗位工作8年,公司竟支支付半个月补偿金?
2017年,A公司与B公司签订《B公司外包合同》,约定B公司向A公司提供业务外包服务,B公司又通过C劳务派遣单位与小军签订《劳动合同》,将小军派遣至A公司工作,C劳务派遣单位每月向小军发放工资。因为A公司每3年重新招标,故至2025年,小军已经被安排与3家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其工作的地点、岗位都没有发生变化。新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单位还不满半年,因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新劳务派遣单位提出解除与小军的劳动合同关系,并答应支付小军半个月的工资以及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作为补偿。小军觉得很受委屈,自己做的好好的,因为公司的原因导致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公司又只支付其1.5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要知道,他可是在同一用工单位工作了8年了呀!有些人和他说,公司能主动给1.5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已经很好了。小军很困扰,他心里不甘心,怎么工作了8年就只按照半个月的工资进行补偿呢?于是他带着不解来到台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值班律师耐心接待了小军,在听完小军的诉说后,帮助小军分析如下:
合并计算工作年限有理
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据此,如果公司以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小军,如果没有提前通知的,额外支付小军一个月的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公司提出按照1.5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是基于小军与该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至今不超过6个月。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小军自2017年被派遣到A公司,至2025年一直在同一地点、同一岗位工作,情况符合该条规定,在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应当合并计算小军与包括C单位在内的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据此,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时候工作年限应按照8年计算。
另外,值班律师提醒小军依法维权时,收集并尽可能详细地提供自2017年开始至今,在同一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工作的相关证据材料,如工作群聊天记录、工作证明等。 小军听完值班律师的解释,豁然开朗,接下来,他将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心语:尊重法律,善待劳动者 企业经营发展,诚信是金。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才是企业行稳致远的根本。
台州市法律援助中心 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 蔡婉瑛
来源:台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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