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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看似遥远的犯罪行为,但往往在一念之间就触犯刑法,落下案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不仅在废品、典当等行业中频发,甚至大量出现在普通人日常生活中,侥幸心里使不得,贪图便宜容易中招。 近日,笔者承办的一起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被告人本以为是“天上馅饼”,结果却是“地下陷阱”,在耳顺之年遭遇刑罚。 贪图小利,六旬老人被刑拘 被告人刘某某已年满60周岁,以收废品为生。日子过得虽不富足,也并不拮据。一天,刘某某在骑着三轮车收废品的路上被一男子给叫住了,问其收不收废品锡料,刘某某在询问价钱的时候,发现有利可赚,就谈成了第一笔生意,后来陆陆续续收购了二十余次,刘某某也曾问过男子锡料的来源,男子只说是厂里拿来的。虽然刘某某怀疑其可能是偷出来的,但想想自己一没偷,二没抢,正正经经的做生意,男子的行为和自己没关系,于是继续从男子手中回购锡料废品,收购金额共计30420元。俗话说: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原来出卖锡料的男子刘某(同案犯)系某公司物料员,他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截留、调换等方式侵占公司锡条、锡线、锡渣等物品,并以废品形式贩卖的行为东窗事发。刘某某也随之被警察找上门,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被刑拘。
迷途知返,坦白从宽获取保。 被抓的刘某某在第一份笔录中,就如实供述了自己全部的违法行为。他说,虽然知道刘某的锡料来源不正,但想着偷的人不是自己,应该和自己没关系,于是抱着侥幸的心理,继续和他做生意,他不知道明知系他人违法犯罪所得之物,仍予以收取这行为是触犯刑法的,现在是后悔莫及。因刘某某此前安分守己,无前科劣迹,在公安侦查环节始终配合,认罪态度诚恳,因念其系初犯,且坦白配合调查,公安机关对其作出取保候审的处理。 退赃退赔,认罪认罚获缓刑。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为了弥补过错,其主动向刘某侵占锡料的被害公司进行退赔,并且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最终玉环市人民法院从轻从宽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结语感想 近些年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废品、典当等特定行业中已经屡见不鲜,除此之外,有学生群体低价收购他人盗取的手机、相机、自行车等触犯本罪的;有便利店贪图小利收购他人盗取的香烟、白酒等货物触犯本罪的;更有兼职工作者帮助他人(诈骗分子)接收钱款并取现转存构成本罪的。归根结底是人们容易被眼前利益蒙蔽,在不正当的渠道下取巧以低于市场价格购买物品,在侥幸心里促使下,不经意间已经构成犯罪。虽罪名较轻,但也落下案底,影响自身工作,影响子女前途。借此,希望大家以此为戒,提高自我保护的法律意识,拒绝来路不正的物品,防止自己陷入犯罪泥潭,更是抵制杜绝上游犯罪的发生。
法律法规: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玉环市法律援助中心 浙江天讼(玉环)律师事务所 郑义建
来源:台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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