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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法援故事第1103辑——迷途青年的救赎,法律援助照亮重生之路

求职误入诈骗泥潭,法律意识淡薄酿大错

李某某(化名),一名普通的农村青年,因家庭经济压力,通过正规招聘平台入职某公司,担任售后岗位。然而,他未曾料到,这家公司实则以“抖音直播招生”为幌子,层层设套实施诈骗。随着对业务的深入了解,李某某逐渐察觉公司行为异常,却因生计所迫未能及时抽身,最终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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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介入:专业辩护与人性关怀并重

2025年9月9日,案移送审查起诉阶段后,台州市路桥区法律援助中心依法指派本人担任李某某的辩护人。我通过多次会见、细致阅卷,全面梳理案件细节发现李某某虽然涉嫌犯罪,但其本质并不坏。其主观恶性较小,只因求职困难、经济压力较大误入歧途,与主动策划诈骗的核心人员存在本质区别。其作为全家唯一经济支柱,李某某若被判处重刑,将导致年迈父亲无钱医病、幼子失学的悲剧。李某某在办理该案的过程中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脏退赔;主动交代事实,如实供述,始终积极配合调查,具坦白情节;而且能够深刻反思自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经过与办案检察官多轮有效的沟通,一致认定李某某主观恶意较小,自动配合办案机关,考虑到李某某家庭的特殊情况,若被判处实刑,那其家庭将无经济来源。最终在其自愿认罪认罚后,检察院采纳律师全部意见,在量刑建议中建议适用缓刑。


律师意见:法理与情理的深度融合

辩护律师在提交的《律师意见书》中,要始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我提出了以下核心观点。首先要严格区分主从犯责任,结合公司分层运营模式,论证李某某的辅助性角色,援引《刑法》第二十七条主张从宽处理;其次强调司法人道主义精神,在法治框架内,呼吁检察机关综合考虑其家庭特殊状况,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律师寄语:法律援助照亮迷途者的未来

本案的成功办理,不仅彰显了法律援助在保障弱势群体权益、平衡司法公正与人道关怀中的关键价值,更体现了法律专业实践与社会责任担当的深度融合。律师在办案过程中,要始终以精湛的专业能力与深切的人文关怀,为迷途青年争取到重返社会的机会。李某某的遭遇也警示社会:求职需警惕陷阱,守法是立身之本;同时呼吁司法机关在打击犯罪时,注重个案差异,给予误入歧途者改过自新的机会,真正实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温暖一家”的社会效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台州市路桥区法律援助中心

浙江精通律师事务所  何俊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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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台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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