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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法援故事——人死了,一屁股债由谁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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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丈夫一夜之间突发心肌梗塞死亡,身患糖尿病的妻子感觉天塌了,未缓过神来,现在又吃上官司成了被告,发现丈夫对外还欠着一屁股债,该如何办才好?作为低保户的应某于2018年3月27日拿着两份法院传票来到仙居县法律援助中心含泪咨询。
  一、案情简介
  咨询人应某,其丈夫赵某做泥匠,于2017年11月8日晚上突发心肌梗塞死亡。应某和赵某育有一子一女,并且有固定的职业。但是因与妻子应某夫妻感情不和,双方经济各自独立。赵某生前赚取的钱也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双方于1997年左右曾共同在位于仙居县某村建造楼房两间(未盖屋顶),至今还是1997年建造的样子。1997年至赵某死亡,赵某对外有多少债务及债权,应某并不知情。2018年3月27日,应某收到仙居县人民法院传票两份,其已经去世的丈夫赵某向第三方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并且将其全家人都告上法庭。“我、儿子、女儿都没有用到该笔钱,现在我该怎么办?请你们帮帮我”,应某焦急地询问。
  因应某系低保户,符合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在其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后,仙居县法律援助中心当即为她受理了援助申请,并指派援助律师。
  二、法律依据及分析
  1、夫妻一方死亡后其债务如何处理,首先要弄清楚这个债务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如果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就应当有夫妻共同承担,如果是夫妻一方个人债务,那就可以在其个人财产中划拨清偿。本案中两张借条的借款金额都不多,并且有担保人作证,赵某确实是借过以上两笔借款,出借人确实交付相应的借款。借款的用途系用于家里房屋装修用。法院一般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就算不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法院也会在赵某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其的一半财产划拨清偿。
  2、因赵某生前与其妻子应某位于仙居县某村有两间楼房,系夫妻共同财产,其中属于赵某一半为遗产。赵某一儿一女是否要承担相应的偿还责任?父债子还只是民间传统说法,我国法律没有父债子还这种规定。从法律角度讲,父与子是两个相互独立的民事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当然,在父亲去世后,如果子女继承了父亲的遗产,在继承遗产的同时,也继承了父亲的债务,这种情况下,子女就有义务返还债务了。如果子女放弃继承父亲的遗产,那么子女就没有义务给父亲偿还债务。经与应某儿子、女儿确认,他们明确表明要继承父亲的遗产,所以他俩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偿还义务。
  本律师接受指派本案件后,首先与应某就起诉的两张借条中借款人栏签字的真实性进行确认。我们对赵某生前有其签名的账本等进行比对,经确认后该两份借条系赵某本人所签。其次,与审判法官联系,了解原告的基本情况及对被告的诉求,是否有调解的可能。再次,与原告沟通如何确定支付金额及支付方式。因赵某生前遗留的财产远远大于其债务,就算不调解到时法院也会执行。但是原告考虑到应某及子女自身的经济能力,在借款本金作出巨大让步且放弃利息的请求,并允许应某及子女在两年内还清,最后双方达成调解。
  仙居县法律援助中心 浙江任马川律师事务所 王健
  来源:台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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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神点评(2)

1361669030 2018-8-15 08:32:41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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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月二 2018-10-21 01:08:51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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