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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法援故事——来自印尼的他

  Apa kabar?(你好吗?)
  八月刚开始,盛夏依旧,一份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法律援助的材料送到了市法律援助中心。一件简单的法律援助刑事案件却因为其中几个被告人的身份变得复杂。原来这个案件有几个被告人系外国籍人员。
  懵懂上船,无法离开
  这几个外国籍被告人中有一个来自印尼的人员,名叫瓦于(化名)。他原本生活在印尼老家,有一天,他在印尼的一个港口找工作时,经一个船务公司中介介绍,到本案涉案船舶上担任船长。来到船上后,他才发现自己虽然是船长,但该船其他船员他全都不认识,也没有人听他这个船长的指挥。全船的事务都由船上一个叫老崔的人安排。没几天,轮船驶离港口,瓦于也开始了他新的航海生活。但辗转一个地区之后,瓦于发现了这条船有些不正常,这艘货船总是在晚上才靠近码头装卸货,甚至有时都不靠近码头。渐渐地,瓦于意识到了这艘船可能是一艘走私船,但此时他已经无法下船了,老崔也不会轻易让他离开。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今年4月,走私船在台州沿海码头装卸货时被海警查获,船上所有人员全部被抓获。(台州城市网)
  保障权利,法援相助
  人赃并获,本案定性似乎没有什么疑问了。但瓦于是外国籍人员,对其讯问、取证、送达文书、提供法律援助等都不同于本国被告人。首先,最直接的问题就是言语不通,需要翻译。而依我国目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或辩护人是不能自行聘请翻译人员的,应由每个阶段相应的办案机关指派或聘请翻译人员,为其提供翻译。在这种情况下,市法律援助中心办理完法律援助手续后,立即由我与本案经办的法官取得了联系,与翻译人员会和,并尽快会见了瓦于,了解案件的真相。其次,是法律规定的问题。每个国家的法律规定大相径庭,可能在中国构成犯罪的行为,在印尼却不是犯罪,反之亦有可能。这就需要我们援助律师向外国籍被告人详细解释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幸运的是,在翻译人员的帮助下,我顺利的将有关法律规定解释给了瓦于听。瓦于也通过翻译人员表达了他的意见,并表示知道了我国有关走私罪的规定。(台州城市网)
  外籍犯罪,与我同权
  在我国刑法、刑法诉讼法的法律法规规定中,除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外,其余外国人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刑法与刑诉法规定,享有与本国被告人相同的诉讼权利与义务。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
  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刑诉法》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 在刑事诉讼中,外国籍当事人享有我国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台州城市网)
  (台州市法律援助中心 浙江星海律师事务所 陈俊伟)
  来源:台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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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神点评(1)

二月二 2018-10-21 01:08:35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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