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在法律援助中心值班的时候接到一家公司的人事管理人员的电话咨询,她说公司里有个别职工为了能多拿工资而要求公司不给其缴纳社保,并签下承诺书承诺是职工自己要求不缴社保,公司已将缴纳社保的钱以工资方式发给职工个人。现其中一名职工因违法公司规章制度被辞退,他就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这种情况该怎么处理?
律师解答:
用人单位为劳动社缴纳社保的义务在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中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或者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因此,即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社保补贴形式的约定或者劳动者书面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因不符合法律规定,均属无效,用人单位还是应当为劳动者补缴有关社会保险费,但之前已经支付给劳动者的社保补贴,劳动者应当予以返还。
律师评析:
在实践中,很多劳动者由于职业不稳定、流动性较强等原因,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费,更愿意用人单位以工资形式直接发放,而用人单位为了减轻责任、降低用工成本,也愿意采取所谓“补贴”等现金形式支付给劳动者。有的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甚至约定放弃或者劳动者书面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但是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或者其他方式自行变更或者排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自愿放弃参加社会保险无效。社会保险费是社会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用人单位能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关系到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和有效运行,而社会保险基金是广大群众的保命钱,是社会保险制度的物质基础,关系到参保职工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不缴纳社会保险,短期来看,劳动者能够拿到手里的工资多了,但在劳动者年老、疾病、失业、生育等情形下极易失去社会保障,这些风险个人往往难以凭自力救济的方式应对。从用人单位角度看,用工成本似乎降低了,但实际上,不仅不能免除其法定缴费义务,在劳动者发生人身伤亡构成工伤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将会产生更大的损失。因此,不管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应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门县法律援助中心 浙江持正律师事务所 刘伊萱
来源:台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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