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图纸画错了,产品报废了,老板要我赔钱,我该怎么办?
老板:雇你做事,发你工资,做错了事要你赔钱,怎么了?
按理说,员工和老板之间是一种互惠互利的关系,企业的发展离不开员工的辛勤努力,员工的进步离不开老板的提拔赏识。可就是这样相依相存的关系,一旦遇到劳动争议,“友情”的小船也是说翻就翻……
老板,我的工资呢?
80后的小谢是一名设计师,2017年来到温岭市某门业商行打工,从事的工作是图纸设计。直到2018年年初小谢辞职为止,商行还欠他工资15000元,这是为什么呢?经过查询,小谢得知是商行的老板江某将工资用来补偿损失,可是什么损失竟然需要用小谢的工资来补偿呢?原来,因为之前小谢的图纸设计错误,导致做出来的产品报废,商行因此损失惨重。老板江某一怒之下,拒绝全额支付小谢的工资,以此来弥补损失。最终小谢与老板商讨无果,无奈之下只能来温岭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图纸未做检查,出事后,责任让学徒承担
根据小谢陈述,他原本是学橱柜设计的,当初来到江某的商行也是说好是来学习的。后来,商行将一个设计大门图纸的工作交给小谢。小谢作为一个学徒,将做出来的图纸交给了商行。而江某作为负责人,在收到非专业人员交出的作品后,竟然都没有仔细检验图纸的准确性,就贸然的开始执行这个图纸。后来,由于产品尺寸错误造成损失,江某又将过错全部怪罪在小谢身上,不愿意全额支付小谢的工资。2018年8月,小谢在援助律师的帮助下,向温岭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老板支付被拖欠的劳动报酬15000元。在协商过程中,老板江某的态度非常强硬,他认为小谢应当为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小谢觉得,自己虽然存在失误,也愿意作出一定的退步,可是老板不该扣除这么多工资。经过多方调解,最终双方就此事达成了协议,老板江某支付给小谢工资9000元,双方当事人的劳动关系解除。
律师点评:孰是孰非还要看“过错”
关于支付劳动报酬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则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而且,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对工资支付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其中规定劳动者的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无故拖欠劳动者公司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可见,法律对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一事是非常明确的,就是要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只要超过一个月支付劳动报酬就是属于拖欠劳动报酬行为。具体到本案,该商行损失的主要原因还是老板的选任过错和指导过错,在明知小谢的专业并非大门设计的情况下,依然让他从事这个项目,并且在设计图纸完成后也没有认真核验,才导致产品报废。因此,老板江某不应克扣、拖欠小谢的工资。
退一步讲,即使小谢是相关专业人员,全部程序都由其独立完成,需要承担相应责任,那老板扣除工资的行为就合法了吗?其实不然。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所以,在小谢和商行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老板扣除小谢每月全额工资的行为就已经违法了。
温岭市法律援助中心 浙江左源律师事务所 潘伟娜
来源:台州司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