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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法援故事——取款十天,获刑七年,这是犯了多大的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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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7月下旬的一天,台湾人小黄受好友“雷公”纠集到厦门“帮忙”取钱。然而才干了10天,一分工资没到手,公安机关就找上了门,小黄一干人等被关进了看守所。
  原来小黄是帮一个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团伙取钱。该团伙冒充公安局、检察院、联通公司、快递公司的工作人员,谎称被害人涉嫌经济犯罪案件已被通缉,伪造通缉令、国家理赔申请书等文件取得被害人的信任,以需要资产清算、提供财力证明、需要将银行账户内的资金提现后转入安全账户以进行验证否则资金将被冻结为由,骗取被害人钱财。后将赃款迅速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经多次划转后转入小苏等人提供的银行账户内,由他们将赃款取现后交给小黄、黑哥等上家。小黄参与的10天间,共收取赃款400余万元。
  案子到了审判阶段,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的规定,法院商请椒江区法律援助中心为小黄提供法律援助,中心受理了此案并指派朱玛丽律师承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小黄辩解自己没有参与上家的诈骗活动,与上家不存在实现通谋,也未提供银行卡供诈骗集团使用,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其定罪量刑。辩护律师从小黄无犯罪前科,系初犯、从犯,没有实际获利等方面为其辩护,请求对其减轻处罚,法庭最终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对小黄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那么什么情况下构成诈骗罪,什么情况又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帮助转移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套现、取现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是否以诈骗罪的共犯论处,主要看帮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行为人是否在诈骗犯罪既遂之前与实施诈骗犯罪嫌疑人共谋或者虽无共谋但明知他人实施犯罪而提供帮助。对于帮助者明知的内容和程度,并不要求其明知被帮助者实施诈骗行为的具体细节,其只要认识到对方实施诈骗犯罪行为即可。
  在本案中,小黄事先就知道自己可能是帮助诈骗集团取钱的,虽然没有直接参与上线的诈骗活动,但是他明知是诈骗而帮助取现应当以诈骗罪的共犯论处。法院最终判决小黄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八万元。
  椒江区法律援助中心 朱玛丽
  来源:台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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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神点评(2)

洋爸 2019-3-30 09:32:36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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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搏奋发 2019-5-20 01:24:27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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