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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东峰律师为天台袁某诈骗案辩护,法院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对袁某从轻处罚

tzydf 2019-1-15 17:15:27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案情简介】
被告人袁某(天台人),2016年12月16日因犯诈骗罪被天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7年1月6日因伪造印章被仙居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17年1月20日因本案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经检察机关批准被依法逮捕。2017年10月9日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已触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浙江应东峰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应东峰担任被告人的一审辩护人为被告人辩护。法院判决认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相符,予以采纳,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依法撤销缓刑,将前罪与本罪所处的刑罚(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实行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已折抵行政拘留刑期十四日,即自2017年1月20日起至2019年11月5日。
【律师辩护词摘要】
一、本案总的性质应认定为犯罪未遂,依照《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应予从轻、减轻处罚。
本案有二笔诈骗:
第一笔:2016年11月至12月间,同案人洪某伙同被告人以为虚构的“相聚某某大型演唱会”项目寻找合作伙伴为由,骗取被害人田某某投资款人民币4万元;
第二笔:2016年12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以为虚构的“相聚某某大型演唱会”项目寻找合作伙伴为由,利用伪造的《相聚某某大型演唱会合同》(上面盖了伪造的“仙居县某某旅游管理委员会”印章),骗取南京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毛某某的信任,并邀请毛某某等人到县市民广场实地考察,意图骗取南京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作保证金人民币15万元。2017年1月3日,毛某某打电话向某某风景旅游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咨询,工作人员得知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南京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知道真相后没有支付“保证金”,被告人诈骗没有得逞。
显然,被告人诈骗未遂的数额15万元大于诈骗既遂的数额4万元,因此,本案总的性质应为犯罪未遂,依法应予从轻、减轻处罚。
二、在本案第一笔诈骗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所起的作用比同案人洪某少。
1、该笔诈骗的起意是洪某。是洪某与被害人联系并把被害人带到天台介绍给被告人。
2、骗取被害人4万元后,洪某分得赃款3万元,被告人分得赃款1万,从得赃额看出,被告人得赃是洪某的三分之一,是总诈骗额的四分之一。
因此,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在本笔犯罪中相对于同案人洪某所起的作用比较少,请法庭考虑这一事实,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予以从轻处罚。
三、 被告人在第一笔诈骗后,且在案发前就能尽自已所能返还部分款项,应认定为积极退赃,此举应受到鼓励,请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四、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交代自已的犯罪事实,请予从轻处罚。
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本辩护人请合议庭对被告人在三年以下予以从轻处罚。
五、2017年1月6日被告人因伪造第二笔诈骗的“仙居县风景旅游管理委员会”印章,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十四日的行政处罚,本辩护人认为,该行为属实施第二笔诈骗行为,其被行政拘留的十四日应折抵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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