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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法援故事第853辑——智力残疾人犯罪,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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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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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5-26 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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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法援故事第853辑——智力残疾人犯罪,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偶遇独身女童 实施猥亵行为
郑某,患有四级智力障碍,因自身疾病问题在一家为残疾人提供就业岗位的公司就业。
2022年7月25日下午,郑某上班途中在公交车站碰到要去上补习班的未成年女童林某,看林某单身一人,就故意接近她,与其交谈示好,后在上公交车后对林某实施了猥亵行为。因作息时间和乘车路线相同,郑某连续几天都碰到了林某,并趁机多次猥亵林某。2022年7月27日下午,林某因被郑某猥亵心情不好,在其母亲的逼问下,最终说出实情,后林某母亲向公安机关报案。经三门县公安局侦查后,郑某于2022年10月31日被三门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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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完全刑事能力 终获有期徒刑五年
三门县法律援助中心受理该案后,指派我作为郑某在案件各阶段的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我立即到看守所会见了郑某,经过初步交流,发现郑某仅能进行简单的交流,对于稍微深奥一点的词语,其根本无法理解,只能根据提问人的话语,回答是或不是。但郑某对于本案案情的描述还是比较清楚的,并清楚地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表示以后再也不做这样的事了。到了审查起诉阶段,我通过阅卷得知公安机关已经聘请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郑某进行了鉴定,其精神医学被评定为轻度精神发育迟滞,法定能力被评定对本案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虽然郑某取得了林某监护人的谅解,但鉴于其在公共场合多次猥亵儿童,且无法定减刑的情节,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郑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律师说法:智力残疾不是犯罪的“护身符”
智力残疾人犯罪要根据其所犯罪名以及犯罪情节进行量刑;如果是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在本案中,郑某虽然智力有缺陷,值得同情,但其对本案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故也要为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门县法律援助中心
浙江金威律师事务所 刘克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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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台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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