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93年出生的小王在高中毕业以后就去了工厂里上班,虽然收入较为可观但是每天重复且繁重的工作还是让这个年轻人看不到生活的激情和未来的希望。于是小王毅然决然的辞职想要另谋发展,但是辗转几个月仍旧一事无成。这时老乡小李向小王介绍一个来钱快,又不累的“活”。看着年纪相仿的小李已经过起了风生水起的日子,小王内心十分羡慕,抵挡不了“钱多活儿轻”的诱惑,就一口答应了下来。过了没几天,在小李的安排下,小王从玉环出发,乘坐飞机、汽车到达云南边境,逃避边防检查,坐船偷渡至缅甸某公司。到了“公司”后,小王才知道原来小李光鲜亮丽的生活的来源,心里开始觉得后悔和害怕。公司对他们进行了统一的培训,包括如何添加被害人、如何聊天以及诈骗,并统一安排吃住。小王心知自己如果进行了诈骗那真的就踏入了万劫不复的境地,因此在公司里每天游手好闲,闲逛度日,并未骗取任何人的财物,两个多月后,跟小李他们一起偷渡回国。
回国后的小王着实度过了一段安稳的生活,也重新找了一份工作,当他以为在缅甸的那段日子会水过无痕一般过去,没成想公安民警来到他的新单位将其抓获。最后,玉环市人民检察院以小王涉嫌偷越国(边)境罪、诈骗罪两罪向玉环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承办过程: 受玉环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我担任小王一审阶段的法律援助辩护律师。在仔细查阅案卷并会见了小王,了解案情后,问其没有做认罪认罚的原因,小王认为自己并没有进行诈骗,不明白为何会定诈骗罪。对此我向他进行了解释:由于电信诈骗猖獗,且越来越多的出现在境外对境内人员实施诈骗的情况,国家为此加大了对于电信网络诈骗的惩处力度,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三条规定,有证据证实行为人参加境外诈骗犯罪集团或犯罪团伙,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或多次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证据证明其出境从事正当活动的除外。根据这个规定,小王在诈骗公司待了近两个月,符合诈骗罪的定罪要求,因此以两罪来定并无问题。小王这才明白,并表达了自己愿意认罪认罚的态度,心里很后悔,希望能有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会见结束后,我向经办法官转达了小王的认罪态度,法官表示能够认罪悔罪的被告人他们是愿意给一个机会的。
经庭审判决:小王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
律师说法: 天上没有馅饼,小王本有大好年华可以用来施展抱负,即便是做一份普通的工作,成为一个平凡的人,也至少是安定和幸福的,现在却因为一个诱惑改写了自己的人生轨迹。笔者提醒:当不小心踩到“水坑”时,应该及时把脚抬起来,莫酿成千古恨。
玉环市法律援助中心 浙江法校(玉环)律师事务所 余玲芳律师
来源:台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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