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电咨询求帮助 清晨,台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值班窗口一声清脆的电话铃声响起,值班律师接起电话,对方称自己是郑女士,其母亲王某是椒江区A公司的员工,王某在公司上班期间,突发脑梗,被发现后立即送到医院紧急抢救。郑女士及家人找到A公司,要求A公司出面解决,但是A公司以王某生病不属于工伤为由拒绝协商。经台州市劳动部门鉴定,王某不能认定为工伤。
但事情发生后,郑女士发现公司未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故王某住院治疗的费用王某需全额承担。因王某的医疗费数额较大,王某家庭条件不好,因此,郑女士想找法律援助中心了解一下,公司未给王某缴纳社会保险,那么即使王某不被认定为工伤,王某的医疗费该有谁来承担。
援助律师详释法 了解了基本情况后,值班律师向郑女士解答: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在建立劳动关系后,公司有义务为员工参加社会保险。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是其法定义务。第二,鉴于A公司在王某入职后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其无法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之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
按照现有法律法规,职工医疗保险费属于预缴保险费性质,不能通过事后补缴保险费而享受保险待遇。由于A公司未能依法为王某缴纳医疗保险,导致王某患病后,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而遭受经济损失。该经济损失是由于A公司未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而造成的。因此,王某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医疗费中属于医保报销范围内的费用。
防范风险促双赢 在劳动者入职后,用人单位应该注意,无论其是否愿意缴纳社保,均应当依法缴纳,防范用工风险。对于劳动者而言,也应当增强法律意识,建立劳动关系后及时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社保,给自己增添一份保障。
台州市法律援助中心 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 蔡婉瑛
来源:台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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